借鉴国外成功司法经验 实现我国司法法治化
〔1.5〕新加坡法院体制架构
东方强势
来源:新加坡最高法院网
新加坡法院体制架构
最高法院由上诉庭和高等法庭组成,审理民事与刑事案件。最高法院本身由大法官、上诉庭法官、高等法庭法官和司法委员组成。最高法院注册处由主簿监管;主簿有副主簿、高级助理主簿、助理主簿协助。法律秘书则在大法官的监管下工作。他们协助法官和司法委员从事法律研究工作,尤其是与上诉庭受理的上诉案件有关的法律。
上诉庭
上诉庭审理不服高等法庭裁决的民事与刑事上诉案件。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进一步上诉的途径在1994年4月4日告废除后,上诉庭就成了新加坡的终审法庭。
上诉庭的案件由大法官和上诉庭法官联审。应大法官要求,高等法庭法官也可以在上诉庭同席聆审。上诉庭的案件由大法官主持聆讯;若大法官因其他公事而无法抽身主持聆讯,案件可由上诉庭法官或高等法庭法官代为审理。
上诉法庭一般上由三名法官组成。然而,某些上诉案件,包括对非正审程序中的命令不服的上诉案件,可由两名法官听审。如有必要,上诉庭可由五名或者更多单数法官组成。
高等法庭
高等法庭由大法官和高等法庭法官组成。上诉庭法官亦可以高等法庭法官的身份听审高等法庭的案件。在高等法庭,案件由一名法官听审,除非法律明文另行规定,则属例外。高等法庭也可以委任一名或者更多的有关专家,在聆讯时从旁协助法官,对诉讼标的事项提出
专家意见。
高等法庭是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一审法庭。此外,高等法庭也审理不服地方法庭和推事庭的民事及刑事裁决的上诉案件,同时也裁决关于地方法庭或推事庭在特殊案件中保留以待高等法庭作出裁定的法律论点。此外,就任何民事和刑事案件而言,高等法庭对所有初级法庭均具有监管和修正方面的司法管辖权。
除了少数例外情况,高等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在新加坡、或在法院条例批准的情况下,在新加坡以外地区,审理藉传讯令或其它原诉程序展开诉讼行动、或被告愿接受高等法庭的司法管辖权管辖的诉讼案。一般而言,除了遗嘱认证事宜外,民事案件一旦索偿额超过新币25万元,就必须在高等法庭展开诉讼行动。此外,遗产价值超过新币300万元的遗嘱认证事宜、或涉及在由新加坡以外法院所授予的遗嘱认证书上重新盖章的案件,才得以在高等法庭展开诉讼。再者,家庭诉讼程序中的附属事项,若涉及价值不少过新币150万元的资产,也必须交由高等法庭审理。
此外,下列事项专门交由高等法庭院处理: 海事事项;
公司结束营业程序;破产程序
新加坡讼务事务律师资格呈请书
高等法庭具有审理一切涉及在新加坡所犯的罪行的案件。在某种情况下,高庭也可以审理涉及在新加坡以外所犯下的罪行的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高等法庭一般上审理可能判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