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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违法排污企业“潜伏”是政府之耻

(2009-04-21 18:10:39)
标签:

排污企业

信息公开条例

环保部门

检查情况

杂谈

分类: 所谓时事

黑龙江省近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那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部分记者对此难以理解,愤然退场。 (4月21日 新华社)

 

    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政府应主动和重点公开,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表述。黑龙江省环保厅工作人员所谓的“内部保密资料”,显然不值一驳。环保部门执意要为违法排污企业“保密”的苦衷也不难推测:某些企业在当地可能很“重要”,是纳税大户、就业大户等,环保部门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不得已而保之。任由违法排污企业“潜伏”,或许已经是很多地方政府的惯例,甚至民众也已经见怪不怪。所以,黑龙江拒曝光违法排污者,还不如“部分记者愤然退场”具有“新闻性”。

 

    环保问题年年讲处处讲,但常常是只见口号不见实效,根源之一显然就是环保部门的“保密”工作到位。媒体和公众无法知道具体的违法排污企业,舆论监督也就只能成为空对空的口头风暴。这种只见响雷不见落雨的检查和监督,实际上是在保护甚至纵容违法排污企业的自利风气!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靠制度,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公开并不缺少制度,关键在于执行制度者或被利益所制,或被不良的权力所限。

 

    因此,媒体和民众的主动监督就不可或缺,新闻中愤然退场的记者,不听任当地环保部门摆布,固然值得尊敬,但是更积极的做法该是不拿到“保密”文件“拒不离场”,或者退场后立即进行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媒体和公众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在全社会形成让违法排污企业“潜伏”是政府之耻的舆论氛围,如此,才能尽可能减少环保部门为违法排污企业“保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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