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埂说事(235)“让座令”——“道德”岂能戴上人为的镣铐?
今天早上中央电视台的《朝闻天下》中,一则关于《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出台新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就是对老弱病残者让座),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于拒不改正者,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者,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
当然,出此《条例》的本意是勿庸置疑的,确实是为了弘扬社会公共道德,鞭挞和遏止不文明、不道德、不自觉和不规范的行为,对在公共场所为老弱病残者让座,应当支持和赞赏,而且应该积极提倡和发扬。然而,正是因为只考虑了单方面的作用或者效果,孰不知在另一方面却触犯了法律和丢失了应该有的公允。因此,如此一个《条例》,只能算是个拔苗助长的《条例》,换句话说,道德的发扬和倡导启能带上人为的镣铐。因此,我有以下10点异议:
1、出钱买票乘车,顾客和公交公司已经形成了一个法定的“买卖关系”,或者是“双方契约关系”,在车上的安全、就坐等,都受到法律保护,即使他不让座,只要不是在破坏车辆、危害其他乘客安全,公司无权拒载、罚款等。
2、如果他不让座,公司采用拒绝其乘车的方法,就涉及到公交公司“拒载”的另外一个“职业道德”问题,甚至是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3、即使采用罚款的做法,谁来罚?罚多少?没有执法权的部门和部门,是不允许有此动作,甚至是涉嫌违法。
4、如果发生不让座,采用拒绝其乘车的方法,怎样执行?是把他推下去?还是拖下去?甚至是干脆停下车辆等他下车?
5、除了许多一眼能够分辨出的老弱病残,怎样区分其他老弱病残的界定,多少年龄为老?什么疾病为病?怎样才算是弱者?怎样知道那位是孕妇(三、四个月以下的孕妇,肉眼看不出)?而不让座者是否年龄虽青,但是确实染恙或者体内有病?或者她就是有了身孕的孕妇?
6、《条例》中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和制止。究竟怎样才算是“行使权力”?这个权力的“度”怎样把握?难不成不管方向盘和车上售票,常常对乘客进行调查、询问和行使“权力”?
7、行政主管部门究竟设在什么地方?行政主顾管部门有没有罚款权力?即使有此权力,难道在每辆公交汽车上派上一名“行政罚款人员”?还是让被赶下车的乘客自己去“行政部门”交罚款?
8、在车上一旦发生因为不让座而产生的矛盾,纠纷,甚至是闹起事来,怎样处理和解决?难道就因为不让座而惊动‘110“或者特警?
9、如果发生罚款,这笔钱是上交国库还是作为奖金?
10、怎样界定由谁来让座?譬如车内有10名年轻人,怎样确定由谁来让座?为何由他来让座?如果产生停车、争吵矛盾,其他顾客的损失由谁来负?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
总之,在公共场合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一种值得提倡的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但是,培育这种道德,应该靠群众来自律,靠社会来呼吁,靠全民来自觉履行,不能靠这种单个部门来行政立法?尤其是在考虑某一个利益或者成绩的同时,要全面、综合、系统和依据相关法律来考虑和制订,而不是厚此薄彼、顾此失彼、人云我云、和拍脑袋坐在办公室里的想当然。
因此我认为,道德是整个社会应该培养和倡导的人文精神,是靠社会文明的进步、文明历史的传承、社会环境的熏陶、以及社会公众意识的提高来培养和诞生的,单靠出台这样的所谓《条例》,也只能是拔苗助长、急于求成,把本应该是继承和发扬的社会公共道德,戴上了人为的“镣铐”,只能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因为道德和法律本是朝着一个大方向而行的两股道,互相都不能替代,稍有不慎,即刻撞车
特别应该意识到:当把应该自觉履行的道德行为统统变成法律条款时,整个社会就会大乱了,到时整个社会就没有了公共道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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