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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创作共用授权方案发布作品(三):站在作者立场上的进一步考察

(2005-04-17 12:00:03)
标签:

网络出版

传播

版权

知识产权

互联网

创作共用

知识共享

cc

分类: 网络出版与版权

1. 它的适用范围?

 

理论上,在版权保护范围的作品例如学术、文学、美术、音乐、电影等都适合,但需留意以下两点:

  • 这个项目的主要目标是针对数字化作品,因此从协议文本、标识、电脑处理等方面,都开了发专门的技术方案;
  • 软件领域的“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PL),或俗称自由软件协议,正是启发创作共享概念提出的早期工作之一,目前创作共用组织也已经推出了与GPL结合的专门许可方案可供选择。

2. 作者可以得到(使用)哪些具体的东西?

  • 完整的作品许可方案:可根据需要从一系列可能的许可方案中选择,它们体现不同程度的授权限制;
  • 许可协议说明文本:即“共用约定”,适合普通人阅读理解的许可协议说明;
  • 许可协议法律文本: 完整专业的法律文本,用于法律事务与场合;
  • 许可协议数字代码:电脑可以直接处理的、针对不同数字作品格式的专门代码,使电脑软件可以自动识别作品的授权方式;
  • 其他辅助资源或服务:现成的电脑图标、协议文本,提供链接的网络服务器以及各种介绍资料,协议选择导航服务等;
  • 共享发布支持与促进:对采用创作共享方式发布的作品,已经有许多专门推广、促进的活动机构,包括免费的共享作品库或导航、传播等,将来还会更多。

3. 可以自己决定使用它吗,是否会因此和什么机构发生关系?

  • 创作共用网站上的授权声明几乎是最宽松的:仅仅要求署名。所提供的协议文本、标志、符号、代码等,对授权应用者都是免费的;
  • 限制性要求已载明在每个协议标准文本,如:“不可以在授权声明用途之外擅自使用创作共用的商标(Creative Commons)和其他相关标记”;(官方网站有专门的政策说明
  • 创作共用组织只是开发、提供了可以照样使用的授权协议等资源,但并不因此和任何授权者形成委托或咨询关系;
  • 因此,我个人的理解是:只要对自己的理解有把握,完全可以自己决定采用并通过电脑及网络上完成所有的步骤,除了仔细考虑授权形式本身是否适合和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创作共用组织的政策,无需其他顾虑。

4. 区区几种现成方案就能覆盖我的特殊要求?

 

关于这个问题,需要具体了解它的许可方案(将放在第四部分专门讨论),这里是个人学习的初步体会:

  • 这正是创作共用的意义和卓越之处:研究者对著作权与知识作品应用等有深刻的理解,创造性地将许可要素或授权条件划分成少数几个基本要素,而更多不同的协议就是它们的组合;
  • 我理解这也是一种许可方案标准化的努力。借助对标准化的理解,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理解采用现成、标准模式的必要性或好处;
  • 在网络上,无数的自由作者不停地传播自己的作品,从来没有一个权威性、可靠的授权,创作共用的许可模式其实替我们澄清并严谨表述了自己并不清楚的授权要求。

5. 如果许可协议将来修改或开发出新的版本,对已经采用的作品会产生什么影响?

  • 我们只是“照样”采用由创作共用开发和免费提供的现成协议作为自己的协议,就如同自己委托律师所起草的协议(不同之处是同样内容的协议同时会有许多人在使用,这只会提升其权威性);
  • 创作共用组织的协议发布标识了版本,故不应该担心“链接的对象”将来发生变化而与选定时不同,大的原则不会有问题,但细节上如何处理,对此,创作共用组织似乎应有明确的说明,但本人暂时还没找到。

声明本文是个人学习日志,以共享交流为目的,随时可能做出补充和调整,不代表任何创作共用组织或正式成员的立场。

 

(原始发表:网中一人. 以创作共用授权方案发布作品(三):站在作者立场上的进一步考察. 网络社区体验与思考小组日志, 2005-04-08, http://webcom.blogbus.com/logs/1106341.html

 

http://i.creativecommons.org/l/by/2.5/cn/88x31.png作品采用 CC BY 2.5 中国大陆许可协议

网中一人,最后更新日期:200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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