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案例”为何难以遏制公款吃喝?
(2009-11-14 13: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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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舟山案例”为何难以遏制公款吃喝?
日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原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将近两年时间,傅平洪几乎没在家中吃过一顿饭。他总是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且还特别“大方”,总爱抢着埋单。日积月累,他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动用的公款竟然达44万元。引人注目的是,这44万元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认定为贪污,这种判例在全国也罕见,新华社、《人民日报》、《广州日报》、《解放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先后转载,为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亮剑”大声叫好,此案也被媒体称之为“舟山案例”。(11.13新华网)
“舟山案例”确实大快人心,自然受到媒体的特别关注!不过,稍加分析傅平洪获罪原因,恐怕还另有“隐情”!因为小小的乡镇卫生院院长个人竟月平纯吃喝公款上万元,长年累月的,“胃口”也太大了点吧!窃以为其中“隐情”不外乎三条:一是与餐馆老板“联手”,少吃多记,从中套钱;二是个人购置私用物品,以餐费充帐;三是吃喝贪占让单位亏空,致职工利益受损,百姓告状。总之,可以这样揣度:傅平洪是吃喝太“野”,贪欲太旺,个人“经办”太多,职工“民愤”太大,撞上了《刑法》律条的“枪口”而被“法办”!
假如这是一个规模较大的医院,或是单位收入丰盈职工福利待遇优厚的医院,或是所有吃喝费用均不是以个人名义(经手留名),或是当事人减少一点吃喝频次,注意一点社会影响,收敛一点“大方”言行,巧立一些“堂皇”的名目等,傅平洪个人“吃喝玩乐”花掉这么多钱可能就平安无事,至少不会被判有罪!
由此看来,以法律判吃喝贪污罪毕竟只适用于似傅平洪这种“罕见”特例,用其治理大面积公款吃喝尚难以实际操作和推行。因为许多公款吃喝都是打着“公用”的名义,即使从中“套钱”、“充帐”也是巧立名目与“公”字紧密联系,单纯用法律条款恐怕很难“对号入座”施加惩处,除非从中挖出个人消费或贪污的铁证。
真正要有效遏制公款吃喝还得靠经常性的严格的制度、监督和管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从三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财务公开是治理公款吃喝的“撒手锏”。单位吃喝账目每周、至少每月向群众公布一次,不仅公布吃喝费用支出多少,而且公布吃喝的餐数及招待对象等,越详细越好。只要是真正扎扎实实的公开了吃喝账目,任何负责人或经办人都不大敢从中弄虚作假。“群众眼睛是雪亮的”这句话永远不会过时!
第二,日常严格管理是遏制大吃大喝的重要环节。单位建立严格的吃喝接待标准和审批制度,每次因公吃喝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在案,以便于备查和定期公布情况的详实准确。
第三,上级部门的认真监督是治理公款吃喝的关键。眼下大部分单位的账目都在上一级财政或财务核算部门管理。上级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情况,确立年度或季度公款吃喝的限额,凡超过限额的公款吃喝费用不予报账。同时,上级部门还应督促并具体落实各单位吃喝财务账目公开事宜。
上述三条只要真正扎实执行,虽然不可能完全杜绝公款个人吃喝,但至少可以减少一大半。如将“法律判罪”与经常性的制度管理结合起来,我相信公款吃喝以及由此而生的种种浪费和腐败现象必能得到效果显著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