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方刚“赋权型性教育”的本质(3)——混淆自然人与社会人的性权利与性责任
(2018-02-08 11: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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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萍老师儿童性教育善解童贞 |
生活在这个地球的人类个体,都要经历从自然人“进化”为社会人的过程,青少年正处于这样的“进化”过程中。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自然人属于还没有经过社会化的“动物人”。自然人的性权利是让性得到健康发展,完成性的发展任务,自然人的性责任是保证自己原始的性能力得到完整发展,不受破坏,总之,以自己的“性”为中心是自然人的特质之一。(如果读者要进行深入理解这段话的内容,可以参考阅读我的书《善解童贞3:孩子的情欲世界》)
打个比方,一个3岁的幼儿在幼儿园教室里触摸自己的生殖器,还出现了性兴奋的表现,他不懂得回避他人,这个3岁孩子的行为就是自然人的表现,触摸生殖器是为了发展原始的性感觉和掌控身体原始性唤起的能力,此时,他还没有被社会化,不懂得这个社会的性规则。
此时,一位老师看到了孩子这个行为,上前轻声提示孩子:“摸生殖器是你的秘密行为,如果你要摸,可以去卧室,没有人看到的地方。”老师的做法尊重了孩子触摸自己生殖器的权利,告知了孩子社会规则——性行为是要避开他人,让孩子懂得了性行为的界限。这就是在对孩子进行社会化的过程,让孩子懂得保护自己,尊重他人,懂得社会规则。
在孩子成长中,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孩子逐渐懂得了有关“性”的家庭规矩和社会规则,并遵守这样的规则,这就是社会化的过程。
社会人是自然人通过社会化,使自然人在适应社会环境、参与社会生活、学习社会规范、履行社会角色的过程中,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一员。孩子从出生到18岁成年,经历了从一个自然人逐渐社会化的重要过程,逐渐变成社会人。
一个人从自然人变为社会人,需要实施教育,教育包括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教育的方向是让孩子身心健康、完善自我成长、懂得社会人伦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自然人的性权利与性责任和社会人的性权利与性责任有什么不同呢?
自然人的性权利是处于“动物状态”,当自然人要表达自己的性需求、行使自己的性权利时,其模式是“按需表达,自我快乐为原则”,这种模式源自自然人还不懂得社会规范,更不懂得要遵守社会规则。就像我们前面举的那个例子,孩子在幼儿园教室里突然摸生殖器,他当下需要触摸生殖器就开始触摸,意识不到环境与规则。
社会人的性权利是处于“社会人状态”,当社会人要表达自己的性需求、行使自己的性权利时,其模式是:“在社会规则(人伦常理和法律法规)范围内,尽情表达。”
权利与责任永远是手心和手背的关系,一个人从幼年到成年,是从自然人“进化”为社会人的过程,进化的方向是融入社会,让社会因为有自己而变得更美好。个体的性权利也处于这个进化中,从年幼时期的以自我享乐为中心,进化为社会规则范围内享受性快乐,在这个进化中,我们看到了社会人的性责任在自然人的性责任上有了发展。自然人的性责任是对自己个人的“性”负责,社会人的性责任是对自己个人、家庭和社会负责任。
方刚的“赋权型性教育”中常常提及“性权利”和“性责任”,他提倡个体的性权利高于一切人伦、道德、法律法规,而“性责任”是只对自己的“性”负责,不对家庭和社会负责。这是对青少年认知性权利和性责任的误导。我们通过《中学生性教育教案库》中《青少年援交》(第480页)这个教案来说明方刚是如何误导青少年的。在这个教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方刚和执笔者(陈玉曦)对中学生输入的观念是:“只要个人愿意,就可以用自己的性来交换所需(卖性),卖性不伤害他人,是个人的自由,也是个人的性权利。” 以下是这个教案中教师向学生传递理念和知识的一些文字和教学细节。
在《中学生性教育教案库》第481页,教师向学生展示的资料中,讲解了什么是援交,教师向学生展示的文字如下:
“(援交)现今它却成为中学生进行情色交易的代名词。依据我国台湾有关部门的定义,援交是一种特殊的“双向互动”色情交易,少女(特别是尚未走向社会的女中学生)接受成年人的援助,包括金钱、服装、饰品和食物等物质享受,成年男子接受少女的援助——性的奉献。”
在第482页,第二个教学提示中,教师针对学生对援交的态度(支持、中立、反对)讨论结果,进行总结时,没有向学生表明:援交是未成年少女与成年男人的性交易,触犯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援交的少女,实则为卖淫,购买少女性服务的成年男人,实则是嫖客。卖淫和嫖娼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整个教案中,教学提示都不提及援交触犯国家法律,误导青少年认为援交是一种自由选择,是自己的权利。作为正常教学的教案,应该告知中学生援交是违法行为,让学生在讨论的时候明白援交行为的性质。
在第482页,第三个教学提示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的引导语如下:
“对于青少年援交这件事上,如何做出对自己负责任的决定以及如何保护自己是我们接下来要共同探讨的话题。”
这段引导语误导学生:援交是个人的自由选择,学生们可以选择是援交,还是不援交,如果选择援交,就要保护好自己。至此,教师让学生误以为“未成年人可以选择援交”。
在484页的第一个教学提示中,有这样一段提示教师讲给学生的文字:
“学生在对青少年援交的原因和援交事件对当事人影响的讨论中,很容易受到传媒报道的负面影响,探讨的范围过于狭窄。”
因为这个教案引用了发生在上海的一起20多名女中学生援交的案件,这20多名少女中,最小的不满14岁。上海闸北检察院对媒体发表了文章,文章称上海高中这些女学生“介绍卖淫,嫖客形成固定的圈子。”媒体的态度很明确,就是要打击卖淫嫖娼,打击援交,这是对未成年少女的保护,也是打击成年男人向未成年少女购买性服务的犯罪行为,而方刚让教师误导学生,认为媒体的报道是“负面”的。
在484页的第二个教学提示中,教师对学生进行引领,引领的方向是:第一,要尊重学生自由选择是否援交,不歧视不伤害选择援交的少女;第二,选择了援交的少女,在去进行援交的时候,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第三,其他人要保护援交女孩的隐私。这个教案的最后一句教学提示是:“对待未成年人自主卖性,与对待成年人自主地卖性,应该有一致的态度,不能有双重道德标准。”
通过“青少年援交”这个教案,不难看出,方刚的“赋权型性教育”,只强调要赋予个体性权利,以及对个体在使用性权利的时候,只对个体的需求负责,而不对家庭负责,也不对社会负责(可以违法)。这是让个体的性权利和性责任停滞在自然人的“动物状态”,即“以自我性快乐为中心,无视家庭与社会规则。”
在“青少年援交”这个教案中,缺失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在引用上海女中学生援交作为课堂讨论案例时,本应该以此案例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告诉青少年,小于14岁的儿童如果援交,购买儿童性服务者触犯了刑法,为强奸儿童罪。本应该作为教会青少年自我保护,避免遭受性侵害的案例,却被方刚误导引导教师,对青少年进行违法教育。
教育的责任是让自然人成长为一个社会人,一个成熟的社会人,懂得自己的性权利的使用范围,更懂得自己在使用性权利的时候,对自己、对家庭和对社会的责任。而方刚的“赋权型性教育”反其道而行之,将《中学生性教育教案库》作为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教师指导用书和学生指导用书,完全误导教师和学生。
方刚是一个社会学博士,怎么就分不清自然人和社会人在权利和责任上的区别呢?这是一个社会学博士最基本的知识素养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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