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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方刚“赋权型性教育”的本质(2)——混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性权利

(2018-02-06 15:27:13)
标签:

胡萍老师

儿童性教育

善解童贞


《中学性教育教案库》是方刚“赋权型性教育”理念的载体,在书中,方刚将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与成年人的性权利混为一谈,用“人权”“个人性权利”扰乱未成年人对自己性权利的认知。要讲清楚未成年性权利与成年人性权利的区别,我们需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概念。


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有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重要衡量标准。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成年人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凡是满18周岁的公民,不论其性别、精神健康状况如何,均视为成年人。达到成年且精神健全的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性权利: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在性方面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


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与成年人的性权利应该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性权利上,未成年人不具有自由选择是否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性权利条款,我查找到了参考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08-12-27),整理出来的青少年的八项性权利,这八项性权利是:

1.           性平等权: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女性与男性有着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不能因为性别的差异而受到任何歧视;

2.            性教育权:青少年享有受到性教育的权利;

3.            性表达权:青少年对性及情感的认知和感受有表达的权利。

4.            性保护权:青少年有保护自己不受性侵害的权利。可以采取自卫、求助、逃脱等办法。

5.          性健康权:有维护性健康的权利,任何可能对自己造成性健康损害的行为,都有权利      阻止或拒绝。对有可能出现的性健康问题,未成年子女有权利要求家长给予就医诊          治。

6.         性拒绝权:对与性有关的不喜欢或不认同的方方面面都有拒绝的权利。

7.         性隐私权:隐私权不得侵犯,性隐私权更是如此。

 

8.          性缓压权:在不损害自己和影响他人的情况下,有权利采取恰当的方式缓解性压抑、释放性能量。如自慰。


《中学性教育教案库》在“本书理论基础:赋权型性教育”这个章节里,对“赋权型性教育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这些理论不是方刚对中学生进行的性心理、性行为、性价值观的一线研究成果,也不是国内外学者对青春期孩子性发展研究的专业理论,而是不具备性心理学、教育学和性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的《世界性权宣言》,在性教育领域,这样的做法是不专业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世界性权宣言》,1999823-27日,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大会会上通过了《世界性权宣言》。世界性学会是一个以推动性学研究和性学交流为宗旨的国际非政府间的性学组织,《世界性权宣言》并非正式的国际人权文献,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法律效应,只是民间人士提出的倡导。《世界性权利宣言》共11条,包括:性自由权、性自主权性完整权和性的身体安全权、性隐私权、性平等权、性快乐权、性情感表达权、性伴侣自由选择权、生育责任与自由选择权、性知情权、全面的性教育权、性卫生保健权。这份宣言中的11条权利,很明显是针对成年人的,不是针对未成年人发起的宣言。方刚将一份针对成年人性权利的宣言,作为“赋权型性教育”的理论基础之一,用来指导《中学性教育教案库》编写,这是混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性权利的做法。


这份宣言中第一条“性自由权”成为方刚“赋权型性教育”的核心,《中学性教育教案库》中相关教案:“是否做爱,需要沟通”“性,我们准备好了吗?”“青少年的性人权”“性工作,你怎么看?”“青少年援交”,这几个教案给教师和学生传递的观念是“青少年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发生行为,只要青少年愿意,就可以发生,青少年可以用性援交(用性交换利益),只要愿意就可以卖性。”在这本教案的第485页,有一句话:“对待未成年人自主地卖性,与对待成年人自主地卖性,应该有一致的态度,不能有双重道德标准。”方刚混淆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性权利,作为一个性社会学的博士,对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区分,怎么就那么不清晰呢?!


每个人一出生就应该享有性权利,这个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权利,至少有一个权利应该被“储备”着,到成年后之才“发放”,这个权利就是“自由选择是否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在未成年时期,这个权利应该被“储备”,但没有使用权,等这个未成年人长大到18岁后,成为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之后,才能够获得这个权利,具有这个权利的使用权。


在方刚所写的“赋权型性教育的理论基础”中,他引用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在《中学生性教育教案库》第5页,方刚写道:“接受性教育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还体现在联合国198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中。该公约明确阐述了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国家通过教育手段为儿童提供信息的责任。”在《儿童权利公约》中,没有任何一条是将儿童性权利与成人性权利混为一谈的,也没有提出成人可以超越儿童的身心发展,为儿童提供不符合心理和认知发展的性信息,更没有让儿童自由选择是否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方刚引用《儿童权利公约》是为了混淆大众的视听。


在方刚所写的“赋权型性教育的理论基础”中,他还引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列出了指导纲要中的一段文字:“无论年轻人是否选择活跃的性行为,性教育首先要做的是传播和强化一些价值观念,如互利、平等、责任和尊重。”《国际性教育技术纲要》中,从未提出对未成年人进行“可以自由卖性”的教育。


方刚的“赋权型性教育”建立的理论基础,用歪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的方式,混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并将这种混淆编写进了《中学生性教育教案库》中,误导了引进这本教案的教师和学生。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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