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17岁少年与13岁女友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让谁尴尬?
(2012-11-03 09: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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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东哈市强奸罪宋体性关系杂谈 |
分类: 法治视点 |
记者日前在哈市各级法院了解到,“强奸幼女”案时有发生,而过错一方同样也是未满18周岁的少年。当案件发生后,法律一致地采取了保护幼女的量刑标准,男孩均以强奸罪被判刑。而这样的量刑也引起一些争议。”(黑龙江晨报2012年11月02日)
1994年出生的吴东是哈尔滨人,平日喜欢上网聊天。2010年7月份,17岁的他在网上认识了13岁的欣欣,确立了恋爱关系,后来他们多次发生了性关系。直至2011年11月,欣欣的母亲得知吴东还是和女儿来往就报了警。吴东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吴东不服:“我们是自由恋爱,双方是自愿的,凭什么说我是强奸?”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这个角度来讲,吴东被判为强奸罪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是对于一个孩子,竟然被判了7年,还是有些过重了。这样的伤害,不仅是留给了男方,也留给了女方。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都会有着极大的阴影和影响。
不过,从这个案例,却让我陷入沉思之中,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双方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有些问题,也让一些罪名和社会现象尴尬不已。
首先,从法律的“强奸罪”来说,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自愿,都应该以强奸罪定罪,那么在对待未成年人的问题上,又该有哪些值得完善的地方。
其次,在这个案例面前,“嫖宿幼女罪”更显出了其罪名的本身罪恶。按照法律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那么与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强奸罪来比,有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有财物交易和没有财物交易的区别。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二是自愿与不自愿的区别。对于未成年人卖淫来说,基本上是一种不自愿的行为,大部分是受胁迫或引诱;可在恋爱之中,却可能存在着自愿。
另外,那些玩弄幼女的非权即贵的成人们,往往在罪名上不能以强奸罪论处,但他们无论从生理角度,还是心理角度,显然与未成年人有着极大的区别。生理上他们明显成熟得多,与一个幼女发生关系,至少是一种变态;而心理上更能显出他们的丑陋与堕落,他们在幼女身上播下的伤害是非常大,可他们的处罚往往却还建立在“侮辱幼女”的基础之上,那些幼女被法律作为了卖淫的对象。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审视现行法律,如何更好地保护幼女,如何更有力地打击侵害幼女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国人在思想上出现混乱,不要纵容一个坏人,也不要伤害更多的孩子,需要有一个严密的、简单明了的法律来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