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对“专业贿赂公司”罚款了事?

(2011-06-08 08:01:50)
标签:

武汉市

商业贿赂

医药代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

杂谈

分类: 时评

2011年6月7日湖州日报

钱夙伟

 

  《武汉晚报》)日前报道了湖北省武汉市这么一件事:注册的是医疗投资管理公司,实际上既不搞医疗投资,也不搞投资管理,却专门从事商业贿赂。

    医疗产品厂家通过医药代表,向医院或医生进行商业行贿屡见不鲜;可是,专门成立一家公司,并通过旅游这种方式,进行商业贿赂,在武汉市还是首次。这无疑是商业贿赂愈演愈烈的一个危险信号。

    显然,之所以成立“专业贿赂公司”,是有着“市场”的需要。原来的医药代表“单打独斗”式的贿赂方式,已不能适应“业务”的“规模发展”,比如这家公司,“先后组织湖北和湖南两地的36名医生,到上海、苏州、杭州和北京、河北等地吃吃喝喝,游山玩水”,如此大的“批量”,显然是医药代表望尘莫及。

     而且,有公司这件马甲在身,也可以使得这种“变相的贿赂形式格外隐秘”,这家“公司”事发,就是因为“内讧”,否则,工商部门很难得到线索。

    医药代表的行贿,必然地推高了医疗成本,而最终当然都转嫁到患者头上,从而加剧看病贵。当然,问题更在于对医风的败坏,医德的沦丧、医患关系紧张,这都是源头之一。而如今竟然发展到成立“专业贿赂公司”,实在令人触目惊心。

    商业贿赂的存在,说明我们现在的打击力度还需不断加大。我国虽然尚未出台反商业贿赂法,但对反商业贿赂并非无法可依,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刑法》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在的关键是,要把这些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比如,对这家“专业贿赂公司”的处罚,只是罚款10万元。只是罚款了事,而且还不涉及真正为行贿买单的医疗企业,以及受贿一方的医生,这样的处罚,是不是有变相放纵商业贿赂的嫌疑?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