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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艺术发展局的选民资格鉴定(2)

(2008-03-04 08:56:10)
标签:

艺术赏析

舞蹈

现代舞

文化

    我所认识的香港舞蹈界朋友们,大部分有一个心结——不喜欢‘舞蹈家’这个名号。他们宁肯叫自己为‘舞蹈工作者’,而不愿意说‘舞蹈家’。多年前一次香港舞蹈界的聚会中,大家谈到希望仿效中国内地的做法,在香港成立一个香港舞蹈家协会,作为中国舞蹈家协会的一个香港分会,却有人提出不应该叫「香港舞蹈家协会」,而应该是「香港舞蹈工作者协会」。有趣的是,当时一位来自内地刚移居香港的朋友开玩笑说:我们在大陆好不容易争取成了‘舞蹈家’,怎么来香港却变成‘舞蹈工作者’?

    我想这种‘舞蹈工作者’情意结来自早期(七十年代前)香港没有专业舞蹈团体的这个事实,舞蹈界的朋友只能通过教授业余喜欢跳舞的学生维持生计。许多舞蹈老师们,虽然有很好的舞蹈修养,却因为没有合适的舞台和舞蹈演出班底,而自觉有愧于‘舞蹈家’的称谓,并习惯了用上一个比较谦虚的名词‘舞蹈工作者’来称呼自己。直到现在,有时侯在聚会中认识一些很有知名度,而且桃李满门的香港舞蹈老师,在交谈中,他们还是很谦虚地强调:我们是搞业余舞蹈的,不算是舞蹈家。

    如果艺术发展局的成立目的,是发展高水平和有卓越价值的艺术,则当然希望艺术发展局的选民要有一定的专业资格。可是香港舞蹈界对「舞蹈家」的情意结,让香港舞蹈界人士不愿意站出来,提出认可专业的鉴定方法,说:能够符合这些标准的,就是舞蹈家,就是艺术发展局里舞蹈界的合资格选民。我相信香港艺术发展局里的其他界别,也有类似情况。

    因为香港的艺术专业上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再加上政府主观上希望越多人参与艺术发展局的「民主」选举越好,才定下了现行的一个容易「做马」、「种票」又漏洞百出的艺术发展局选民资格条例。

    难道真的不能为艺术家定一个认证方法吗?其实是可以的。当今世界许多地区都有专业艺术家协会的存在,进行艺术家成就的鉴定工作。有些地方的资格条例从严,如英国皇家艺术学院;有些地方的资格从宽,如美国许多地区性的舞蹈家协会。无论从宽从严,都有一个相对严谨的认证机制,通过收集艺术家的作品、教学成绩、论文文章或行政工作的资料,给予艺术家一个正式的身份证明。

    香港艺术发展局要继续往前走,要提高香港艺术的高度和深度,首先应该为香港的艺术家正名,并承认艺术家的专业地位。当然艺术发展局的成员也应该在这些合资格的艺术家群中挑选,挑选的方法可以是‘民主选举’,也可以是通过‘委任’,甚至成立一个全新体制的文化艺术局,由特首聘请有能力,有抱负的艺术家出任局长的职位。

    我个人认为香港艺术的长远发展,应该以礼聘有能力的艺术家出任文化局长的形式进行,而非通过‘民主’选举和‘委任’委员而成的议会形式进行。可是无论那一种形式,艺术家的身份界定,将来是‘民选’委员,是‘委任’委员,还是局长,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鉴定工作。香港艺术发展局是不是最低限度,可以为香港的艺术家们,先做这一步工作?

    至于如何鉴定‘舞蹈家’、‘舞蹈工作者’或艺术发展局舞蹈界的选民资格,我倒有些想法,明天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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