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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酒商务部历史概念消费认可消费依赖名酒品牌 |
首先,关于对本次名酒评定看法。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2006年12月24日转发监察部等9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国办发[2006]102号)文件精神,“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而第六届中国名酒初选名单的公示与文件要求不符,甚至有悖于国务院文件精神。目前,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地正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严格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重要指示,但此次评选明显是背道而驰。商务部市场运行司是否得到了国务院的授权?本次评选活动的程序是否合法?
2、关于本次评选的严肃性。从去年9月份以来,无论商务部网站,还是其所发的文件通知,都是关于评定中国畅销名酒。即便是在3月28日,有关媒体和商务部网站上发布的市场运行司的声明,都还是中国畅销名酒的称谓。但仅仅15天后的4月12日,就突然变成了第六届中国名酒。白酒行业从业时间稍长的人都知道前五届中国名酒的评选,并且这个评选对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力至今。这两个名称相差几个字,但意义却大相径庭,甚至说完全是两个概念。作为一个备受行业关注的全国性评选活动,如此随意更改名称、偷换概念太不严肃。
3、关于本次评选主体的资格问题。商务部作为国内酒类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就市场畅销产品评定还说得过去。但是否有资格来评选中国名酒,这值得商榷。前5届中国名酒的评定,商务部(及其前身商业和内贸系统)都没有参与,那么现在凭什么将本次评定延续为“第六届”?仅仅把畅销作为评定中国名酒的唯一依据,这明显不符合前五届中国名酒精神。换句话说,如果真正再次评定中国名酒的话,畅销是一个很重要的依据,但绝不是唯一标准!
4、关于本次评定的代表性。参与申报的81家酒厂能否代表中国两万家酒厂?申报81家,初选就上了31家企业36个品牌,这个比例实在让人看不懂。同时评选条件里有一条:申报企业销售收入在2.5亿元以上,申报产品销售量1000千升以上,并要求必须由省级以上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我们不仅要问,这2.5亿元的基础标准又从何而来,有何依据?
其次,关于对名酒的看法。
1、中国名酒是一个历史概念。在计划经济时期产品不丰富的前提下举办五届评酒会评定中国名酒,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特定需要。他满足了产销衔接和计划调拨,也获得了各级政府以及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对名酒企业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巨大历史贡献。
2、真正的名酒源于各方面的特定条件。历史文化的积淀是发展的基因;质量等级的严谨是发展的关键;个性风格的形成是发展的支点;香型工艺的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消费认可的提高是发展的源泉。
3、历史就是历史,已经无法重演。作为计划时期的产物,如果将前五届中国名酒算作一个大概念的话,应该是空前绝后的。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以来,随着国家质检总局的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的推广的认知,已经取代了中国名酒的覆盖范围。作为企业可以同时利用的背书品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延展性和共享性明显高于中国名酒,因为中国名酒只能用于获奖单品,而其他几个称号却可以在企业所有产品上通用。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已经没有评定中国名酒的必要。
最后,关于名酒品牌确立的关键因素。
检验或评判一个名酒品牌,关键因素有很多,但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消费者对产品和品牌的消费偏好和消费依赖。
消费偏好说明的是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而忠诚度来自于消费者对产品品质、价格档次、品牌形象和企业信誉的高度认可。
消费依赖说明的是消费者对某种特定香型、风格的产品的生理依赖,如有些消费者只能饮用清香型,有些只能饮用酱香型。形成一定群体中的消费依赖是品牌忠诚度的最高体现,因为生理上的依赖无法替代。
一句话:消费者的认可是检验名酒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