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离婚王献之休妻七出之条三不去《醒世姻缘传》文化 |
分类: 古代小说 |
且慢!您会说:古代有“离婚”这个词儿吗?那叫“休妻”,也叫“去妻”、“出妻”!——其实您有所不知,古代还真有“离婚”这个词儿。据刘义庆《世说新语》载,大书法家王羲之的儿子王献之病得要死,请了道士来祈祷,问他这辈子可干过什么亏心事不曾。献之想了半天说:要说有的话,只记得跟郗家姑娘“离婚”这件事办得不妥(原话是“唯忆与郗家离婚”)。
我常怀疑中国的道教在某些方面汲取了基督教的教义:例如信道教者逢灾逢病都要忏悔,还要写悔过书,埋在山上(与基督教有千丝万缕关系的犹太教似乎也有类似习俗,要把检讨书塞在墙缝里)。另外从王献之的这段佚事可知,道教大概也是反对离婚的。
古代休妻很容易,众所周知,那时有“七出”之条,即妻子犯了以下七条中的任何一条,就足以被休:
“无子”是指不生男孩儿(今天大家都知道,这不是女方一方说了算的事);“淫佚”是指不守妇道;“不事舅姑”是指不侍奉公婆;“口舌”是指搬弄是非……最不合理的是“恶疾”,即妻子得了不治之症,也会成为被休理由,实在全无天理!
“宁拆一座庙,不毁一个灶。”这是旧时代的民间哲学。我想,这应是一个不乏理智的民族在几千年间积淀下来的吧?这种舆论导向足以保护妇女,使其不致在男权淫威中受伤太甚。
分析这三条,其一,是因为被休者已经没有“接收单位”,休了等于断其生路。第二条是因儒家重孝道,妻子一旦与丈夫分担了对公婆养生送死的重任,再有什么过错都可以原谅。第三条则是防止陈士美式的人物“贵易交,富易妻”。——有了这三条,许多图谋休妻者也便失去了借口。
《孔子家训》中的“七出”、“三不去”条文,后来竟成了法律依据。例如明代法律就规定:“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出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如果妻子无罪,丈夫硬是休了,又当如何处理?——要挨八十大板!又假如妻子虽犯“七出”之条,却又在“三不去”之列,丈夫依然休了,一旦告到官府,丈夫要挨六十大板,还要把妻子接回。
正因为有样的舆论导向、礼教约束及法律支持,中国古代的离婚事件并不多。——不过古代为一夫多妻制(有人非要说成“一夫一妻多妾”制,其实大可不必),即便女人不被休弃,但日日遭受冷暴力,甚至断绝供养、衣食不周;又不能离异再嫁、重寻幸福,其境况恐怕连真正的弃妇都不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