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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税”的坊间议论始终不绝,一谈十年,“房产税”至今还是未见全国性真实的动静。
这几天,网络上又出现吊诡的文章,有人宣称人民日报说的《房产税可能不征了》。进一步了解,有文章指出,原来人民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未来的房地产税不能成为恶税》,时间大约是今年8月初(我没有在人民日报上搜索到这篇文章)。但细看标题,这篇文章讲的是房地产税,而非房产税。在我看来好笑又荒唐。
想想多年前以贾康为代表的几个专家学者力推房产税,并且信誓旦旦的说“铁板钉钉,就在今年”,还联想到说“不动产登记就是为了出台房产税”。现在几个今年都过去了,围绕“房地产税”和“房产税”的各种议论仍然不断冲击着人们的眼球和神经。
我认为需要摆清几个事实和观点:
1、首先“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房产税”是单一税种,大陆从未征收过,是对房屋产权拥有人的持有环节的征税。原先想以物业税和保有税的名义来开征,因没有现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而放弃。有人找到了在八十年代我国还没有进入土地有偿转让和全面推进商品产权住房的时候,推出的一篇房产税征收法规,如获至宝的找到了“房产税”的名称和法规依据。因为如此,便可以绕过全国人大进行新法立法,只要国务院或相关部按此法规的名义内容进行推进就可以了。结果重庆和上海还率先搞了试点。
“房地产税”是一个体系,是所有涉及房地产的税种的总称,它包括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当然如果未来出台房产税,也不过是房地产税体系中的一个税种而已。我国的房地产税目前只有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税种,而没有持有环节的税种。
房产税和房地产税有关联,但其内涵完全不同。说房产税出台不能延伸到说房地产税出台,因为我国房产税早就出台了。也不能说房产税的立法等同于房地产税的立法,因为一个税种的立法和所有房地产税的立法在内容上大不一样。同样也不能说房产税的改革就是房地产税的改革,两个方面的改革在广度和深度上也大不相同。房地产税的改革和立法要难得多,房地产税的改革和立法当中,当然是包括房产税的改革和立法。
2、全国人大“房地产税”的立法现阶段的重点还不是“房产税”。
很多人根本就没有注意,全国人大早先是把“房产税”的立法任务接了过去,但是囿于各种原因,到现在已经静悄悄地调整为“房地产税”的立法了。说实在的,“房地产税”的改革和立法难度大多了,立法的时间也要长得多。因为它不仅涉及单一税种,而是包含全部房地产行业的各种税收。
很多人根本也没有弄懂,全国人大的立法是要有程序的,要先有立法规划,再有立法调研,后面还有立法起草,最后才是三读审议。这就是法律实体的正义,还需要有程序正义的合法。因此,启动“房地产税”的立法和立法完成进行全社会的实施,在时间上存在着很大的跨度。
现在全国人大的“房地产税”立法,其难点是税收总量不增(便于实施推行),税种简化(税种太多,税外还有费和金),结构调整(减流通环节的税赋,加持有环节税赋),简便易行(不能够无法操作)。我相信全国“房地产税”的立法过程,现阶段的重点还并不是“房产税”,而是调研和总体架构。
重庆和上海房产税的试点效果如何大家一目了然:并没有抑制住房价。滑稽的是申明是试点,现在试点无限期了。所以老百姓讲,本来试睡(税)一次,现在睡(税)上不走了,还要一直睡(税)下去。重庆上海的房产税都不是真正的房产税,而是房地产消费特别税,只针对大户型高价房、别墅房和新购房征收,并不是谁有产权房屋谁都要交。
房产税征收的税基是房价,而房价当中的大头是地价,而不是建安造价和装修价。承载地价的是土地,这个土地并不是房屋产权人所拥有的。土地是国家的物权,土地的持有人是国家。土地的使用人是产权房屋的所有人,它还是向政府交了70年的土地使用权费。政府凭什么把自己土地物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向房屋产权拥有人征收房产税的税基?
很多人说外国也有房产税,因此我们征房产税一点没有问题。这些人的盲点在于那些国家征收房产税是因为承载房屋的土地也是属于私有的。
前面已经说过,无论“房地产税”的立法还是“房产税”的立法,在我国只要一旦进入了全国人大,就一定会有一个庄重的程序和漫长的过程。短期内产生不了。即便将来税制结构得以调整,流转环节的税收下来,持有环节的税收产生,也不会改变我国商品房屋市场价格锯齿形上升的长期格局。合理的税收调节的是人们的需求,而不是调节市场价格。税收永远是市场价格的组成部分。税收越多,市场价格只会更高。
看看今年政府信誓旦旦的在年初要求所有服务业企业都要完成“营改增”,当然也包括房地产企业原本计划在2015年实现“营改增”落地。而实际结果如何呢?房地产产品生产长周期,决定了其企业“营改增”的难度要比制造业企业难得多。
本篇文章浇灭不了“房产税”的关注和争议,但愿因常识和逻辑而使关心的人不再心惊肉跳。“房产税”在中长期内肯定难产。在短期内就是一个流产结局,即根本出不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