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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2019-11-13 17:39:49)
标签:

法院

民事

答辨状

通州区

裴元博

分类: 泉痴山人原创文章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裴元博 男 1944815日生。身份证号码:210103194408152713。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小区10号楼5单元32室。电话:15611760431

因三原告诉答辩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请求确认《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通州杨庄小区10号楼5单元302室遗产的分配协议》(下称分配协议)有效。

这是一起典型的“无中生有”的恶意“虚假诉讼”,答辩人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审理后依法做出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三原告曾由二弟裴元度牵头于2018617日,到通州裴元博住所,主动与裴元博签订了《分配协议》,确认了两点:1、裴元博对通州杨庄小区十号楼五单元302室(下称通州房)遗产拥有产权;2、裴元度、裴元革、裴元征、裴元久可永久放弃对通州房的继承权。该分配协议是五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签字生效,请求确认合法有效。

原告诉讼采取恶意串通,捏造篡改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隐瞒父母十年前双双在世时,已将通州房小产权房产全部赠与长子裴元博的事实,以捏造的根本不存在的所谓侵权、法定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受赠权、财产权、名誉权。

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分家析产”纠纷。因为原告声称要“分家析产”的目的系所指分割父母通州房产,该房产已在20081224-27日,根据父亲签名的赠与书,在父母均健在情况下,交割完毕。

2、通州房是裴斐所购的房屋,生前已公开赠与长子(父母唯一共同指定监护供养人)裴元博,已不属父母遗产。裴斐夫妻有权将此居住权赠与精心侍候二老六、七年的大儿子。这是经父母协商后口述记录赠与,并在其生前亲笔签名画押的《关于我身后财产的处置》(下称处置),完全是父母真实意思表示,写得很详细,倘若置疑,可对时间、签名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3、裴元博一家三口,在通州房已居住15年整。(20046--20196月)。前8年侍候二老与父母共同生活。200812月接受小产权房赠与后,侍候父亲到2009320日,侍候母亲到201158日。给二老送终居住至今。

事实证明,原告所诉“分家析产”纠纷纯属凭空捏造。本无“产”可析,其“纠纷”又凭甚而来?明知“家产”事实已不存在,却以谎言和伪造的所谓证据,恶意挑起诉讼,欺蒙法院,企图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相信法院定能洞察真伪,明辨是非,维护公平正义,还答辩人以清白。

二、答辩人不同意三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本案不为遗产法定继承,三原告已认可父母生前房产赠与,就不能请求由五兄弟共同使用。

原告故意隐瞒十年前父亲去世前三个月20081224日《处置》中对通州房赠与裴元博的内容。妄图推翻老爸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实现他们所谓的“分家析产”,剥夺答辩人(唯一赡养人)合法接受父母馈赠房产的权利。三原告并没阐述任何理由和事实,应当驳回这项诉讼请求。

1、答辩人夫妻二人,在四个弟弟无人侍候二老的情况下,才应二老请求,放弃在沈阳的经营,来到身边,精心照料七年有余,包括生活起居,病医住院,丧葬处置等无微不至,赢得邻里夸赞。二老生前也多次在亲朋面前宣告将通州房产赠与大儿子裴元博。

2、三原告的这项请求既违背公序良俗,更违背生养死葬赡养老人的中华传统美德,自2004年至二老去世,三原告生养没伺候一天,病逝没尽应有孝心,三原告均享有父母赠与住房,没有丝毫理由抢夺给二老养老送终的大哥受赠的小产权房。

3、三原告的诉讼理由并不充分,更不存在答辩人 “一直占据”。2008201811年间,所有弟兄对老爸的赠与均无异议。12年后,三原告却出尔反尔,妄图否定老爸对裴元博的赠与,要求重新分割父母赠与的房产使用权。可见裴元革等人诉讼理由的荒谬无稽。

4、三原告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两年期限。本案三原告丧失了法律支持的胜诉权。

三、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本案所涉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判由原告承担。

根据以上事实,答辩人请求本院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主持正义,依照现有的法律相关条款支持本答辩。

答辩人:
                                  2019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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