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除了对非国有博物馆的准入进行管理外,以文物行政部门为主的有关行政机关还应通过法规、规章等一系列手段给予非国有博物馆在政策、技术等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保障,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的发展运营。
1、政策保障
给予非国有博物馆法律保障,首先要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博物馆这一特殊主体在税收、捐赠等方面的政策性的支持,以保障非国有博物馆的正常发展,经过调研我们发现非国有博物馆所需要的政策性支持首要表现在财税支持、投资优惠、征集藏品、接受捐赠四个方面:
(1)财税支持
给予博物馆税收减免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美国税务条例就依据博物馆的非营利特点将博物馆列为免税单位,日本也依据博物馆的行业特点自1976年起专门制定了适用于博物馆的减免税措施。
我国虽然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项中规定了博物馆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在《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四条中规定博物馆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还通过《文物保护法》和一系列法规、规章确定了博物馆的一部分收入属于事业性非税收入,但这种税收优惠在执行层面上的限制还是很多的。
特别是非国有博物馆在经营上有更大的灵活性,较之国有博物馆出现更多的财税问题,相关的支持政策不能与时俱进。比如非国有博物馆使用土地的性质问题,导致大部分非国有博物馆需承担较重的房产税;非国有博物馆在国外为博物馆买回很多藏品,但入关的时候,海关会认为这样的购买是一种商业行为,缴纳过高的关税;非国有博物馆因举办展览而支付借展费用,需要按照租赁商品的条目缴纳增值税等等,以上种种给本就资金难于达到平衡的非国有博物经营雪上加霜。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对博物馆行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除了门票收入外各种展览收入、资料收入以及接受资助收入等均应纳入博物馆的非税收入范畴。与此同时,文物部门应当同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非国有博物馆非税收入的范围、收支方式、监管方法、使用票据等问题做出规定,使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财税支持政策落到实处。
(2)投资优惠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但是这种鼓励需要配套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北京私立博物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专题调查中,大部分接受调查的非国有博物馆特别是由企业举办的博物馆都十分关心国家对于举办博物馆的投资主体有何鼓励和优惠政策。
笔者亦查找了大量有关文物、税务、民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发现此类政策。这与国家鼓励组织、个人设立博物馆的初衷是不相适应的,与国际惯例也是不相符合的。国家应当在给予博物馆财税支持的同时也应从税收等方面给予举办博物馆的企业、个人和其它组织一定的优惠措施,以提高它们兴办博物馆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