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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传播“诲盗”信息

(2006-11-26 13:31:53)
分类: 有感而发(二)

不要传播“诲盗”信息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很多信息类广告便是提供学“道”的主要途径之一。你看:有人愿教,有人想学,还有媒介乐于为其传播,三家赚钱,社会受益,这样的好广告,功不可没。但有的信息广告就不是这样,笔者日前在某青年报上看到三则广告值得一提。

  这三则广告分别题为《20项绝技在手,飞禽走兽落网》、《授之以渔远胜授之以鱼》、《泥鳅、黄鳝为佳肴,今要聚捕有新法》。这三则广告传递的信息不是传授饲养之妙方,而是传授“聚捕”之绝技。特别是《20项绝技在手,飞禽走兽落网》一文明确指出:“介绍大批聚捕蛇、田鸡(即青蛙)、鸟禽之法,诱捕黄琼、黄鼠狼、狐狸,诱集蜜蜂、蜈蚣之法,伏击山猪之技……”

  人所共知,蛇是老鼠的天敌,青蛙可以消灭害虫,而黄琼、黄鼠狼、狐狸、野猪虽谈不上珍稀,但也是野生动物,还有那些美羽脆鸣的可爱的“鸟禽”们,如果大家都群起而“大批聚捕”之,则它们很快便会有绝种之虞矣。《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能有“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传授这样的破坏生态平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不德不法之举的信息广告竟然堂而皇之地登上了共青团主办的刊物,岂不令人咋舌!现在,不是有的人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飞龙也在卖、也在吃吗?不是有的报纸公然刊登什么“探宝机”之类的广告吗?这样下去,捕尽野生动物,挖完古迹宝藏恐怕就为期不远了。试想,如此广告与诲盗有何区别?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希望我们的大众传播媒介不要忘记自己的性质与职责,不要再做出类似“见利忘义”的事儿来。

(原载《太原日报·周末》 1996517日“众议院”,转载《中国律师报》 199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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