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思维】(28):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关键词: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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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在很早以前,德国经济学家费雪尔(1817-1894)就曾做过精辟的描述:“各个国民是这样紧密的联系着,如果缺乏对总体的观察,就不可能对个别的国民做出任何根本性的观察”。
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与所谓的“天赋人权”、权利与义务等概念密切相关,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从系统科学关于结构与功能之间关系的普遍规律入手,这个关系就是,“子系统只有维持特定的结构,才能在总系统中执行自己特定的功能”。子系统为了维持特定的结构就需要相应的条件。著名量子物理学家薛定谔形象的说,动物为了维持生命结构,需要吃进“负熵”。这是子系统“有权”提出某些需求的根本理由,也是主张所谓“权利”最根本的理由。当然这有一个前提,即总系统必须具有总的目标,如维持系统的总体结构,否则子系统则无从执行任何功能,也就无需维持任何结构,其权利也就失去了依据。由此看出,个人权利是从整体的需要中产生的,所以,权利和义务一开始就是不可分割的,这自动逻辑的推出了权利与义务的内在统一性:个人要在总系统中执行某项功能,所以才需要维持特定的结构。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人权”的来源问题:决不是什么“天赋”,其完全可以从结构与功能的关系中逻辑的推导出来。
由此可以看出,整体忽略局部对权力的正当要求,或者,局部过度强调自身利益(维持或发展自身结构),都是对权力与义务统一原则的破坏。经济学中的最低工资理论由此可以找到逻辑依据。哲学家康德(1724-1804),发展了一种义务概念,即某人运用他的自由时不应当触犯别人同样的自由。新古典经济学家帕累托(1848-1923)曾提出过类似的观点,个人可以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利益,但不能触犯别人的利益。后人将帕累托的这种思想称之为帕累托改进原则。这个原则有点儿类似于“最低纲领”。
系统主义价值观首先允许帕累托改进的行为,但是,更加提倡通过合作把蛋糕做大,以实现既增进个人福利又增加整体福利的目的。从根本上讲,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整体最优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和得到长期保证。中国民间有句谚语:”大河没水小河干“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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