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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人码头20061105
像冰冰那样去战斗
文 费里尼
虽然我也算记者,但我丝毫不同情“范冰冰飞腿事件”中那名“敬业”的同性同行。能让一个妇道人家“像鬼脚七一样去战斗”,想来被踹的爷们一定做了不太爷们的事情。
不过,即便被踹的从此再也做不成爷们,也和记协没啥事情了――恐怕得消协出面。据披露,范冰冰身为某品牌照相机的代言人,却拿着别的品牌相机拍照,犯了商家大忌,这一脚将可能踢飞400万元代言。“供词”来自冰冰自己的博客:“看人家的态度这么认真,真想拍一张来鼓励、鞭策自己。于是,我拿出自家的相机——比他的差多了——在他拍我的同时,准备拍他。”照片显示,冰冰“自家很差的相机”和她“花好稻好”代言的,浑身不搭界。
以下文字录自百度:“在欧美国家,形象代言人广告都被视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美国更要求广告的形象代言人必须是此产品(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
人家言之凿凿的东西,在我们听来几近“打庞”。
既然明星拿了高薪还要“打庞”,既然我们一时半会无法修改消法,如果我是出钱请明星代言的商家,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今后在代言合同中郑重其事加上一条:乙方(明星)须承诺,在出现以下情况时,绝不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本条款涉及的情况包括:飞踹记者、掌击粉丝、与保安斗殴、抄袭他人作品、羞辱落后地区人民、堕胎、泡妞(马子)……等等一切本条款未及的暴力、不道德行径。
唯有如此,当其他的明星像冰冰那样去战斗时,我们的商家心中方不至于像巴子那样挖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