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国防科技工业政府管控模式的比较研究(一)
(2008-07-03 10:3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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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国防科技工业政府管控模式的比较研究(一)
从国外和我国自己的国防科技工业政府管理模式分析中,可以看出,国防科技工业的政府管理是有一些共性规律的,这是由国防科技工业的本质特性决定的;同时,各国国防科技工业政府管理中也有不少差异,这是由各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规律必须遵守,差异必须清楚其因由而不能盲目照搬。
1、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比较:
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都是实行的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集中统一进行投资、管理,政府承担维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的责任,提出国内(军队)的武器装备需求,进行武器装备采办,管制军品进出口。
军队在政府的管理之下,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和管理的有关活动。也就是说,政府和军队是一回事。军工科研生产单位负责武器装备的具体研制生产任务,自主经营,以赢利为目的。
我国的情况与国外不同,政府有主管国防科技工业的机构,军队有专门的武器装备采办和管理机构,两者无隶属关系,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又为国有国营,不完全是以赢利为目的。政府、军方、科研院所企业三者间这种职能与责任上的或交叉、或错位,影响了国防科技工业的建设和发展。
2、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比较:
由于国情,主要是科技、工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力的不同,国防战略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发展战略。有的国家实施的是独立发展、保持一流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如美国和俄罗斯。有的国家实施的是以自我为主、国际合作为辅、保持一定能力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如英、法等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的国家实施的是寓军于民、保持强大国防科技工业基础能力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如德、意、日等国。有的国家实行的是以引进带动发展、建立满足国内需求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如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些军工发达国家。
对国防科技工业的组织,大多是以私营企业为主承担军工科研生产任务,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则因各国的优势和实力而有所不同。国防科技工业的布局,大多数国家还是均匀布局,并随国家科技工业经济中心的转移而相应转移。竞争在大多数国家的军工科研生产中并不明显,评价、监督、激励机制均是以政府为主导运行。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有其实施的长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