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看门人不是唯一责任人

(2007-05-09 18:57:30)
标签:

社会

评论

分类: 乱评/每日经济新闻04/新报03

    我剃了一个光头。报社楼下面熟陌生的保安像第一次见面,很仔细地打量一番。去别的写字楼串门,门卫更不敢怠慢,麻利地递上会客单。也许他们听说了很多犯罪嫌疑人是光头。比如9月11日,在苏州小剑桥幼稚园砍伤28名儿童的杨国柱。作案前两个小时,他到美发店花10元剃光了头。
  也有的犯罪嫌疑人不是光头。比如,前天在山东莒县第一实验小学砍伤25名小学生的贾庆友。据媒体报道,他是一名公交车司机,在早晨七八点左右持菜刀从校外闯入校内。
  也有的犯罪嫌疑人不是从校外闯入校内。比如,8月4日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砍死一名儿童,砍伤15名儿童2名教师的徐和平。他是幼儿园的门卫。行凶时他在上班,穿着白大褂。
  无从识别。防不胜防。
  既然犯罪会指向社会中相对缺乏保护的弱势群体,既然相当比例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有备而来,单单加强校门这道关显然远远不够。更多的责任主体都应该在保护孩子生命身体安全的契约上签字。
  首先,公安机关对保障学校内部及周边安全、保障学生安全、预防校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安机关应与学校保持消息互通,建立联动机制,帮助组织保安、培训教师。学校则要把发生在校内及周边可能引发犯罪的因素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其次,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开设相关课程。美国有门课程,专教孩子如何对付歹徒、诈骗者。英国民间组织为中学生成立了专门的防身培训班和防强奸研究中心。日本给所有中小学生开设了“人工心肺复苏”课,教授急救基础技能,完成课时后需通过考试。相比较,我国学校教育在这方面还缺少系统安排。
  另外,教师在这类突发犯罪事件或事故、灾难中的责任也要更具体、更明确。特别是在教师保护学生的义务和自我保护的权利间,要勘定合情合理可操作的界线。

    性命交关的事,不能只托给一个看门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