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法规废止的宣传也要深入细致

(2007-05-09 18:45:29)
标签:

法律

评论

分类: 乱评/每日经济新闻04/新报03
    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出台,各类下位法的功能、布局需规范调整。该改的改,该废的废,一些政府部门忙得很认真。
  昨天,公安部新闻发言人向新华社记者通报,过去一年,公安部废止了7件公安部部门规章、1077件规范性文件。同时,27件部门规章、139件规范性文件已列入修改计划。另据统计,各地公安机关也清理出地方性公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7936件。
  一连串数字,是公安部门有关专家辛苦一年的成果,也看得我眼花缭乱。但光从这些数字中,人们还难以详细了解公安“门规”的具体变化。与这些“门规”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自然人、法人,在各自的行为中也会出现穿新鞋走老路的“思维定式”。
  就在一星期前的22日,广州的贺先生向新华社记者反映,他于本月投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和汽车损失险,合同条款上援引的交通安全法规都是已经废止的。对此,贺先生难免生疑:这份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件事应该引起我们思考——对法规废止的宣传如何更深入更细致。
  比较新法亮相的宣传,旧法退场的解释工作略显简单。体现在媒体上,条位、篇幅都逊色不少。   
    宣传好法规废止,先要改变习惯思维中可能残留的那么一点立新法是建功,废旧法是补过的心态。历史地看待法规清理废止工作,眼下已不适应形势要求的旧法都曾在特定时期起过规范行为标准、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予以废止是与时俱进地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同时,宣传好法规废止须重视发挥各种信息源的作用。虽然在新法的有关条款和旧法废止的文件中会相互注明关系法规何时生效或终止,但为了方便有知情需要者检索,希望能在政府部门的网站、公告、文件,媒体的法制版面、节目中看到内容更细、地位更显著的说明和注解。在这方面,必须不厌其烦。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