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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抗暴案的六大启示

(2009-06-16 17:07:40)
标签:

邓玉娇案一审决

有罪而自由

判决结果理想

民意力量胜利

六大启示

杂谈

分类: 社评与杂议

    嫖娼误拉良家女,官人追上黄泉路;

    法院判决嫌荒唐,网民玉娇终险胜。

 

    今天上午,巴东县法院对邓玉娇抗暴致死官员案做出一审判决: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鉴定为心境障碍(双相),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从关注此事众多网民的评论来看,多数对判决结果满意,毕竟玉娇将可以获得自由了,但相当一部人对判决书的“有罪”认定表示不满。

    我认为,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很理想,并认为这绝对是网民的“民意”起作用的结果,如果没有全国网民的声援和强力关注,获得这样的结果是很难的。

    从法庭庭审和前期媒体披露的事件情节来看,“故意伤害”发生的现场在“休息室”,属于水疗区的公共场所,不是独立隔离的“嫖娼室”也不是“男女媾和的水疗区内室”,而且周围既有被害人的另外两个朋友和水疗区的工作人员(非妓女)以及水疗区的职业妓女(媒体和法院庭审词中都称为“水疗区服务员”)。应该说在这个有其他人员存在的休息室,三位官员直接强奸玉娇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三位官员嘴手脚三者并用对玉娇进行肆意猥亵和暴力报复的行为,也确实令人发指。

    记得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指向三种情况:一是暴力强奸过程中被害人实施的防卫;二是暴力抢劫过程中的被害人的防卫;三是侵害被害人生命过程中被害人的防卫。这三种情形下的防卫,害人者死了,被害人还好好的,都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不当之说。从邓案发生的实际情况看,有点游离于这三种特定情形之外,因此法院判决防卫过当或故意伤害罪,似无可挑剔之处。

 

    邓玉娇抗暴致死官员案,在民意推动下做出“有罪但免处罚”的判决,给我们六大启示:

    1、有权有钱,并不一定在任何时候都能令“鬼推磨”;

    2、小官小富们嫖妓一定要找准妓女,千万不要霸王硬上弓把非妓女的工作人员也给捎带了。——大官大富们都有专职二奶三奶...陪着,用不着到这种性病泛滥而肮脏的场所撒水吧。

    3、在强大的民意面前,法官也很审慎,谁也不敢捅民意的蚂蜂窝。这可是一堆干柴,稍有不慎就可能燃起熊熊烈火。

    4、邓贵大,找腥而命丧在一个柔弱民女手里,死后又臭名远扬,这恐怕是这位芝麻粒官员说什么事先都不会想到的;邓贵大,很有可能成为肮脏丑陋官员的代名词,在历史上留一笔。

    5、邓玉娇,这个柔弱女子的名字,可能成为一些经常追腥逐臭官员和富豪潜意识中可怕敌人的名字,遇到那些不愿向金钱和权势屈服女子的时候,可能会想到这会不会是送自己上西天的第二个邓玉娇?

    6、在准妓院类妓院工作的非妓工作人员,免不了经常受到骚扰,邓玉娇身藏刀子时刻准备迎敌的作为,会不会成为准妓院类妓院工作人员效仿的模范?嫖客们需要有心理准备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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