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康曾就“说出”层面上以整体者面目在场的说话主体“我”与“陈述”层面上的人称代词的“我” 的根本区分——与能指之间的关系做过解释。我们理解,“说出”层面上以整体者面目在场的说话主体“我”,就是指在主体内部主体间性——想象三角形S a aˊ的内部对象关系中,他人主体进入到“他者”作为第三者的位置。在无意识层面,因为语言之墙的阻隔,外部对象他人不能直接与无意识主体对话交流,必须通过自我(肉身)将音信发送到他者的位置,他人在他者的位置作为第三者呈现,通过“音信引发回应”模式才能与无意识主体说话。“陈述”层面上的人称代词的“我”,是指在主体内部主体间性中,他人主体未能进入到他者及第三者的位置,患者只是(借用能指的宝库—先期达到的语言)与他者及第三者的空位说话,演译着象征通过他那丰富的变幻莫测的想像而发生的似是而非的故事。简言之,患者在描述着自己的故事,不是在与分析师对话。拉康还把“说出”与“陈述”的“我”的语言,表述为分析师的“实的语言”和患者的“空的语言”。
前一篇:主体间性辩证法(1)
后一篇:主体间性辩证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