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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信仰悖论"

(2006-09-30 20:11:47)

一,评价者如果忽视个人的感性心理事实,仅仅站在社会生活的理智—观念层面处理或评价生活事件,或者站在抽象的中立地位,就往往会出现偏颇。

本人最近在临床医学心理学(精神病院)门诊见习,遇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18岁的“患者”,已考上某重点大学,她十分坚定地要求医生开据证明休学一年做变性手术。经临床医学检查,该“患者” 不是“两性人”,纯属女儿之身,乳腺、子宫、月经正常。就医学整形学的现状来说,对于“两性人”做变性手术是有现实意义的。至于是偏向男性还是偏向女性,这取决于患者的生理条件,同时取决于患者的心理状态和意愿。对于正常男女做变性手术,从心理上说,在一定程度可以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从生理上说,只能是通过做手术解决像男性或像女性的问题,而不能解决是男性或者是女性的根本问题。男女染色体基因组织不能改变,所以生育的功能会因手术而被破坏。“患者”本人一心要做手术,至于术后的不良后果,她通过各种途径全然知道。她只是说“就像身上长了个肿瘤,不做手术无法再忍受”。她只要求在户口本上改变她的公民身份,别人在外表上把她当男性公民对待,以此达到心理上的满足即可。该“患者”的父母曾坚决反对,但被她那股宁死也不放弃的执着劲搞得筋疲力尽。一位长者主张对她要当头“棒喝”,说她对自己的身体不负责任,对父母的感受一点不顾,是个十足的自我中心的人。临床医学心理医生通过交谈,看出她的理性思维是清晰的,人格心理测查也属于基本正常范围。因此他诊断“患者”是性心理障碍,医学心理学上称作“易性癖”,就是俗话说的性变态。至于性变态的原因,医生说可能是生理遗传基因在成长过程中的改变造成的,也可能是后天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神经生物的化学递质改变造成的,还可能是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一个既定的心理事实。并且说,这种性变态在精神医学史上被逆转的案例是罕见的。因此,医生只是劝说“患者”延迟做手术的时间,待大学毕业时再做,那时身体发育也成熟了,工作后自己也有了财力支持。可“患者”不接受医生和来自各方面的劝告,父母只好妥协,同意她去做变性手术。

“患者”如此强烈的核心信念如同信仰者对信仰对象的坚信不疑一样,在灵魂深处占领着统摄地位。其理想价值目标的明确性、意志承诺的坚定持久性、执著唯一或排他性十分突出。但从伦理的即社会和他人的观念层面(而无视个体心理层面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可以说“患者”对自己的身体乃至生命,对父母乃至社会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那么,当我们作为一个评价活动的主体,面对这样一个所谓的“患者”,该站在哪方面替谁说话?持什么样的态度才是合理的、符合人性的呢?

让我们先来分析一下医生的态度。当医生根据医学理论和临床实践经验诊断“患者”是性心理障碍时,又说在交谈时看到该女生理性思维清晰,人格心理测查基本属于正常值范围,这岂不是矛盾的?当医生说患者性变态已成为一个既定的心理事实,并且说这在精神医学史上被逆转的案例是罕见的,但在他的态度里面又包含着在人群中有些人就有这样的特殊需要,并通过特殊的方式求得心理满足这样一层意思。说“患者”属于性心理障碍,就是认定“患者”的心理事实是病态,该用药物和接受心理治疗;承认该女生是客观的需要和特殊的求得满足方式,就该把她排除在病人之列,放弃药物和心理治疗。医生之所以陷入悖论之中,就是因为他作为当事人和评判者,既站在个人生活层面从个人的感性心理事实出发,同时又站在社会生活的理智—观念层面,用精神医学科学尚未得到证明的东西来解释同一个生活事件。

根据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价值的根本特性是它的“属人性”或主体性特征,即“价值是以主体人为尺度的”。“患者”本性的需要驱使并强迫她非做变性手术不可。她的行为只要不危害社会和他人,自己又有财力(有能力)支持,即便危害自己身体但更有利于自己的心理健康,应该说也是无可非议的。可是,站在“患者”父辈的立场上,就是一道过不去的火焰山。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件事并非是她一个人的生理事件,而是事关家庭和社会的文化事件,所以家长也有一定的责任和权力。

由此,本人又联想到与此相类似的“同性恋”问题。以前人们把它归类到性心理障碍问题上来研究,今天在某些国家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不仅不歧视同性恋者,不把他们看作病人,而且还写进了法律条款准许同性恋者结婚。还有 “恋物癖”等问题,从临床医学心理学(精神医学)的角度讲,同属于性心理障碍问题。但是,现在人们也在讨论这些是否属于精神疾病的问题。再有临床上因某些精神障碍而导致的躯体化症状。以抑郁症为例,本来是精神心理方面的疾病(往往是导致自杀的主要原因),在患者身上常表现为全身性的、或各个部位的、游走性的疼痛与不适,以致患者像疑病症患者似的到处去求医问药,破费钱财。更有甚者导致人财两空、家破人亡。从患者来说,他们往往把脱离实际的主观上的“想要”当成了客观的需要。从医生方面来说,即使是医术很精湛的专业人士也会因为疾病与疾病之间的鉴别诊断失误而导致误诊。更何况目前人类还有很多疾病就是在分子水平或者在基因水平用基因表达的方式也没有找准致病因呢?

本人在此要表明的是,价值哲学研究要拓展并特别注意人的主体性事实,尤其是人的精神实在或心理的事实。其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是靠个人感性体验和心理事实来支撑和选择,尽管感性生活体验背后很多时候有理性,但并没有上升到理智—观念层面。若是漠视人的感性生活经验的事实,硬是偏袒理性的一方,仅凭着理性—规范的或科学技术的东西去解决人类面对的种种难题(岂不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认知和价值评价标准也在相应发生变化呢),这就必然会出现难以解决的生存悖论。其二,在现实生活中,人的心理事实所决定的客观需要与主观上的“想要”是极其复杂的,在很多时候是难以区分的。因此,对主体性的事实尤其对主体自身的规定性——人的“内在尺度”的理解,要从主体的自然生命、社会生命和精神生命的存在状况及其本性的需要来理解它,不能仅局限于主体的物质需要和能力、主体的社会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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