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萧锐博客二世
萧锐博客二世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0,317
  • 关注人气:655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南都社论:因公出外考察,不妨把报告晒出来

(2012-07-12 05:53:56)
标签:

杂谈

因公出外考察,不妨把报告晒出来

日前,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公开“三公”经费,围绕城管部门“一年出国出境10地,花费114万元”的争论颇为热络。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经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查证,“核对出国出境项目是否和当初申报的完全一致,目前未发现违规情况”。

“三公”经费,近年来公众关注不少,因了公民参与意识的爆棚,粗糙的数据逐渐细化,一些羞答答的部门最终也选择撩起珠帘,这应算是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的进展。而具体到因公出国“境”考察一项,公众对因公出国考察活动的诸种关注与忧虑,既已借广州城管这一剖面得以展开,实有必要对因公出外考察活动的评价机制进行细节研讨。

相较于其他部门仍很模糊的数据公开状态,广州城管部门在公众质疑之后,进一步对其出国经费开支“详细列出了分项”,包括人数、时长、费用、所考察国家及具体内容等。广州市财政局等部门也对此做出回应,表示依照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的审批规定,城管部门的相关活动尚未发现违规情况。但即便如此,也有所谓“经批准增加”的出国项目及2009年计划记入2010年帐内,直接导致其“超支”。对于超支部分,据称”要用其他公用经费(即预算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来调剂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从中央到地方,对公职人员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管控,主要是从经费预算的审批与监管角度进行。200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等部委随后下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各地细化落实上述规定所出台的措施,其主要篇幅均落脚于出国经费的管控、预算的审核等方面。但在对因公出国(境)考察活动的后续考核与效果评价,却鲜有制度性规定。

从这个层面看,公众质疑费用开支,相关部门出面依照现有规定给出核查与解释,第一轮的公民参政流程已算圆满,从经费上对公职人员花销进行监督,更多则需在预算法治、每年人大的预算表决程序上做尺寸努力。但公众对因公出国(境)的监督诉求,显然并未止步于此,不少网友耗费心力盯着的,更多是各项考察活动的实际效果——考察半天,有什么收获,作为为此埋单的纳税人,是没有理由不知情的。

7月9日,广州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处工作人员“城管小窦”在网上“晒”出其5年前的一份考察报告,尽管也引来人们对其考察报告大段拷贝网络资料等问题的批评,但其向公众公开考察报告的做法同样赢得不少人的赞许。因为相较于对其他考察活动效果的无从了解,当事人公开考察报告显然有助于实现初步的信息沟通。至于在此前提下的批评与争论,恰是公共监督的永恒魅力之所在,随着相关信息公开的常态化,公众监督的质量与公职机关的履职水平,都会水涨船高。相应的,已有不少网友呼吁包括城管部门在内的“有出国(境)任务”的机构,悉数公开其考察报告,已备社会各界监督与查询。更何况,如广州城管部门般,出国考察计划迫切到需要“经批准增加”而超支的程度,其考察的迫切性也需要通过公布考察报告来向公众说明。

对于这一诉求,或许尚缺国家法律的明文支撑,但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角度进行研判,所有“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应是信息公开的范畴。而耗费公帑、因公出国(境)考察的活动,其所获取的心得体会、经验以及因考察所促成的施政革新等,不仅有必要“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也有义务向公众公开。2010年9月,云南昆明出台规定要求“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者,须于回国20天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内容丰富、详实并不少于3000字的出访报告”,曾引起不小关注,但其考察报告提交对象,存在对内不对外、对上不对下的缺憾。考察归来,撰写考察报告,或许各地不同程序也存在零星制度设计,却鲜有向社会公开的刚性要求。但考察报告惟有公开,才有公众监督的可能,在实现了常态化盘问与回应的氛围中,方有希望通过监督达至改良政务效率的目标。

公众希望看到公费出国考察的相关成果,不仅是针对广州城管一家。因公考察归来,不妨都晒一晒各自的考察报告(包括考察前报批的所有详细文字材料),甚至可以作为各级“三公”消费公开的必备附件,一并公示接受纳税人监督,并在常态化的盘问与对话中,确保各方互动的渠道通畅。阳光政府、透明中国,需要一米一米地掘进争取,让考察报告先公开起来,事儿不大却或可成为关键一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