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2-07-18
摘要:在法律修改尚未尘埃落定的时间,各方不可避免地产生和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于侦查机关而言,最集中的误区则在于认为刑诉法修改对其多为消极影响,各方掣肘、没此前那么自在。
据南都报道,公安部刑侦局官员日前表示,随着新《刑诉法》即将开始实施,以前先抓人再根据口供找证据的方式将有“革命性变化”,将“由人到案”,依托数据库和信息技术,而不是单纯依赖审讯。而旨在规范公安人员刑侦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订稿初稿已经形成,公安部目前正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刑诉法》修正案从起草到正式通过,各界所进行的讨论犹在耳边,南都亦曾刊发十余篇社论、个论参与。随着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关于修法的讨论与观察也必然需要延伸至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对于各关涉部门而言,如何适应(或者说更好地遵守)新法的各项修改,便注定是一项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刑诉法》修正案2012年3月得以通过,给出近9个月的缓冲期,客观上也是在为各部门适应和消化《刑诉法》新规留出时间。
从公安部刑侦局官员日前所言,可见作为刑诉法修改的重要关联机构,侦查机关的后续“适应”工作已然展开。特别是鉴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引入后,以往偏重口供的旧有刑侦思路所进行的“革命性变化”,按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此前说法,即把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相关部门的密集表态与举措所透露出的个中压力,于新《刑诉法》即将开始的贯彻而言,应被划入殊为不易的自省求变,值得肯定。(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另据新华网、中新社7月17日晚间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亦开始着手部署落实新《刑诉法》,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表示,要充分认识《刑诉法》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要坚持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六个并重”。特别令人瞩目的是,在谈到新旧法衔接时,曹建明强调“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现在即可参照执行;对于新增加的对检察机关的授权性规定,必须在修改后刑诉法正式实施后才能执行”,其所显现的公权自我主动限制思路更是尤为难得。
在法律修改尚未尘埃落定的时间,各方不可避免地产生和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于侦查机关而言,最集中的误区则在于认为刑诉法修改对其多为消极影响,各方掣肘、没此前那么自在。但在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看来,刑诉法修改对侦查机关而言却“不是消极的影响,而是积极的影响”。此说或有部门扩权的事实作为支撑,但同时也有刑诉法修改对侦查机关刑侦技能所形成的“倒逼”效果。随着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以往一味依赖口供定案的局面将有望打破。抛却对口供的依赖,一定程度上也试图在与刑讯逼供等非法采集证据的行为做制度上的切割,随着侦查监督程序的严格,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同时对办案人员无形中也是一种制度保护。
进一步说,在接下来对新《刑诉法》的贯彻与解释过程,对司法各端可能更是一场不小的考验。包括正在修订中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侦查机关的细节性文本,不仅对司法环境好坏有直接影响,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走向;不仅需要在《刑诉法》与《律师法》之间建立对接,更需要即将修订的细节办案程序为这种对接拓开空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光中则认为,对《刑诉法》的解释有从打击犯罪或者保障人权两个方向来解释的空间,“两种解释方式,可以影响到具体的执法”。据日前《半月谈》进行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调查”,“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律师执业中遇到的问题“多年呼吁依然无解”,客观上要求在各种“并重”的原则基础上有所侧重。(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徒法不能以自行”,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刑诉法》,之所以被各界寄予如此高规格的关注与讨论,不仅围绕立法阶段的焦灼,更多的关切在于人们对刑诉法实施后公权与私权的个中取态,而后者还将长期延续。司法诸端需要的是各司其职,将刑诉法“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精义予以细节遵循,不妨更多“革命性变化”,用更多的“具体法治”给人们看得见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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