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两起醉驾案改判的看法
(2009-09-10 23: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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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孙伟铭黎景全改判杂谈 |
分类: 直言不讳 |
我对两起醉驾案改判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宣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9月8日分别对黎景全、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做出终审判决,均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此,这两起因一审判处死刑而引发巨大争议的交通肇事案终于尘埃落定。
这个判决结果让我感到有几分欣慰。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严惩必须适法。上述两起醉驾案,曾引发狂暴的民意浪潮,一审判决结果便多少受到了这种情绪化民意的左右。我们冷静下来认真想一想,交通肇事、杀人、伤害、危害公共安全这几个罪名,其内涵应该是很清楚的,不能因为民意汹涌就模糊其边界,把“间接故意”扩展解释成“明知”酒后驾车可能“会”怎么怎么样。否则,所有的酒后驾车就都可以解释为“间接故意”的杀人、伤害或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了。如此一来,交通肇事罪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尽管在二审判决中,黎景全、孙伟铭仍然被“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定罪,但法官在具体量刑时还是表现出了应有的职业精神,顶着外界的种种压力,在法治理念下作出了法律工作者的价值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对他们的价值选择也给予了充分肯定。这应该被看作是一种进步。
每一个人都应该学会尊重别人的生命权,包括尊重犯人的生命权。动不动就主张死刑的人,难道不也是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和敬畏吗?不应该忘记的是,一次次的“严打”,曾经冤杀了不少人!因此,一位学者在谈到法治理念下的价值选择时,曾提醒人们注意两个重要原则:一、严格的罪刑法定,不能对刑法的规定做类推和任意扩张解释;二、对犯意,在认知不清时,宁做无勿为有;对处刑,在把握不定时,宁轻判勿重判。我对此深表赞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错杀之后是无法补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赞成逐步废除死刑,尽管我知道,在我国,废除死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不反对重刑惩恶。在未废除死刑之前,按照刑法规定该怎么判就应该怎么判。我想说的是,所有的判决都应该是法官在不受外界左右的前提下作出的。在法治国家,作为专业化、职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法官群体,应有自己相对一致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不应该受到情绪化的民意所左右。不然,弱势人群的权利更无保障。对此,我们这些“弱势人”不可不察。
没有人喜欢生活在一个非法治的暴力社会。正因为如此,在面对某些极易导致我们产生非理性情绪的事件时,我们要提醒自己冷静、冷静再冷静,静下心来思考清楚之后再表达我们的不平和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