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2009-04-13 13: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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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直言不讳 |
肇事逃逸是对道德和法律的公然挑衅
在同一天的晚报上,读到三条与交通肇事逃逸有关的新闻:大学生陈某在同集路被一辆由同安往厦门岛方向行驶的小客车撞飞,后被一辆集装箱车辆的左后侧刮擦,最后被一辆轿车碾压,不幸身亡。令人震惊的是,
在上述交通事故中,肇事驾驶员表现出的道德沦丧,令人痛心。我真想问问他们:连起码的道德底线都守不住,还能称为人吗?
没有人愿意开车撞人,甚至把人撞死。但是,自从有了汽车之后,就有了车祸,车祸似乎是难免的,稍不留神,就有可能碰上。很多时候,驾车者对此无法预知,甚至无法避免。然而,肇事之后,以怎样的心态去面对现实,不同的人会作出不同的选择。正确的办法是,先想方设法救助受害人,保护现场,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接受处理。这是当事人的义务。因为预计到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社会结构中有一种机制,为这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承担了部分风险,即当事人在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只需承担他应承担的部分风险。这样,既保护了受害人,同时也保护了自己。
但是,也有一些肇事者选择了逃逸,他们以为逃逸能逃掉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一种极端自私和不智的想法,因为受害人可能在你这种不负责任的一念之间,失去了抢救的机会,丧失了生还的希望,并且导致责任无人承担,对社会的危害也更加严重。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交通肇事逃逸,逃避的是责任和惩罚,泯灭的是道德和良知,反映了社会公德和正义良知的严重缺失,同时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伤害的不仅是受害人本身,还有社会客体;不仅是对生命权的漠视,更是对社会公德和法律的公然挑衅。因此,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依法予以严惩。
交通肇事逃逸往往是一种侥幸心理作怪。但是,从肇事者个人的角度来讲,出了事果真就能像他想像的那样脚底抹油,一溜了之吗?程逢水潜逃13年后落网等大量事实表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选择逃逸就是选择了一条不归路,绝大多数逃逸司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即使侥幸成为“漏网之鱼”,其境遇也如丧家之犬,惶惶不可终日,给自己和家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这种见不得阳光的“地下生活”无异于给自己判了无期徒刑,给家人的生活笼罩上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如果仅算个人账,显然也得不偿失。
交通事故本身是一种过失行为,肇事者理应主动承担责任,这是作为人最起码的道德底线。但是,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屡见不鲜,逃逸者不但有普通百姓,也有警务人员和政府官员。联想到“大头娃娃”、“三鹿奶粉”等一起起耳熟能详、触目惊心的公共事件,我们不能不说,从这些人的责任意识缺失、道德底线崩溃的背后,折射出社会道德的深刻危机。因此,要从根子上减少和杜绝“肇事逃逸”的发生,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从培养公民责任意识、生命意识入手,重建社会道德体系;同时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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