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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民也应有评论权

(2009-04-19 23:50:26)
标签:

杂谈

分类: 直言不讳

普通公民也应有评论权

 

遵循“不平则鸣”的古训,我偶尔也写些时评。因为这个缘故,最近有两条新闻引起了我的极大关注:一条是,新疆“阿凡提评论”主编王大豪质疑当地教育部门在小学生中推行“背诵领导名字”的正当性,引起某些人“不高兴”,结果,王大豪不得不“主动辞职”;另一条是,因为在网上发了篇批评家乡县政府非法征地拆迁的帖子,王帅遭当地警方跨省追捕。

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日中国接连发生这样的荒诞剧,实在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俗话说:谁能不被人评说,哪个背后不说人?个体的人尚且如此,由形形色色的人组成的一级政府岂能例外?厨师还感叹“众口难调”呢,一级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再强,总有一些让老百姓不满意的地方。这一点,相信政府部门的人也会承认。既然如此,就要允许人家表达他的“不满意”。作为一级地方政府,理应有包容的胸怀。

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对待不同言论的认知心态和认知水平实在让人不敢恭维。上述两条新闻就是佐证。为了与政府的态度“保持一致”,当地的某些新闻媒体干脆借改版之机彻底干掉了原本办得很火红的评论版;个别媒体虽然保留了部分评论版,但只评外地的事情,本地的事情闹得动静再大,也绝不发声;有的媒体更富想像力,把时事评论也做成了“歌德”文章……将来的人写新闻史,对这些评论怪胎不知会作何评说?

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尤其是颇具暴力色彩的瓮安、孟连和陇南事件,已经凸显了言论路塞的严重后果。难怪贵州一位副省长近日要大声疾呼:有必要在政府与百姓之间建立一个长期对话机制,“给老百姓一个说话的机会,给他们一个发泄情绪的渠道”。

日前,中国政府发表了第一份人权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2010年)》。计划中说: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是“评论”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被创设为权利。它的意义在于,“评论权”作为一种纯粹的表达自由,由此被正式提升到人权的高度。应该承认,这项人权计划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迈出的重要一步,值得欢呼喝彩! 但是这还很不够,因为评论权不仅仅是新闻记者的权利,更应当成为每个公民的权利,每一个公民的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都应该得到保障。只有这样,当媒体人王大豪和普通公民王帅在遭受因“评论不当”而被迫“辞职”或追捕时,都能奋起捍卫自己的权利!

200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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