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是“集体腐败”的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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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是“集体腐败”的祸根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央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日前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正式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说,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所以,他建议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如果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可考虑首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
刘锡荣委员的建议切中要害。近年来,“集体腐败”呈上升趋势,窝案、串案频发便是明证。这种集体腐败不是以个人行为为主体,而是遵循“利益均沾”原则,以单位或集体名义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是一种有组织的总体共同犯法。其表现形式最典型的要数集体截留国家收入私设“小金库”。因为“利益均沾”,部门上下为了充盈“小金库”,不惜集体走私、集体骗税、集体贪赃、集体渎职、集体倒卖、集体造假。十七大提出加速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国务院下放了50%的审批权,但是到了下面却改头换面,变形走样,把审批权改称备案权、审查权,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因为交出一个权力,一批收费就没有了,“小金库”就萎缩。
为遏止私设“小金库”行为,中央曾三令五申,中央纪委也发过专文,地方党委政府更没少出台文件,真可谓禁令似铁,但收效不大。究其原因,至少有这么几条:一是由于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相互协作配合,抱成一团,一致对外,给监督和查处带来了难度。二是部门领导们从私设“小金库”中尝足了甜头。一些部门领导之所以乐此不疲,是因为既可以通过慷国家之慨为本单位成员谋私利博得所谓的好名声,进而在干部测评之类的考核、推荐中获得高票,为自己获取更多的权力铺平道路,还能让“小金库”直接为自己“服务”,成为自己的“钱包”。试问,有多少“小金库”的账目是公开的?从近年来相继曝光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发现,尽管“小金库”的应运而生披着“集体”的外衣,但根本上只为少数领导的狂欢而生,集体内的位高权重者才是其最大的受益者,有些小金库甚至直接沦为“一把手”的“私房钱”。这才是领导们热衷设立“小金库”的真实原因。三是法不责众,查处不力。由于有“法不责众”的思维定势,有关部门在处理私设“小金库”问题时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责令参与腐败者退款、相关领导写出“深刻检查”就万事大吉,很少见有人因此被罢官、被移送司法机关。党纪政纪处理的不痛不痒,刑律的缺位,导致这种小团体内“利益均沾”的腐败愈演愈烈,屡禁不止。
不能因为“小金库”有个“小”字,整治起来就雷声大雨点小。事实上,这种源自集体特权、披着“集体决定”外衣的“小金库”腐败,由于参与的人数多,涉及面广,严重破坏了社会整体的公平性,因而比单个人的腐败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而且严重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正如刘锡荣所说,如果不对这种日益猖獗的私设“小金库”行为进行有效的遏止,“我们的政权性质恐怕就要变”!
由此可见,“小金库”的确是“集体腐败”的祸根。惩戒“集体腐败”,归根结底要化为惩戒集体中腐败的个人才能发挥效力。长期从事纪检工作的刘锡荣委员建议在目前单独制订《惩治集体腐败法》有困难时先把私立“小金库”列入刑法犯罪中,真可谓独具慧眼和匠心,其意义不可低估。在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惩治“小金库”腐败收效甚微的现实困局下,我们的刑律应与时俱进,及时走上反腐前台。只有将“小金库”腐败纳入刑律,让每一个参与“小金库”腐败者都根据受益程度得到相应的惩戒,才能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保持足够的敬畏,从而有望根治这一久病不愈的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