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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不是写推理小说

(2007-09-13 14:57:07)
标签:

感悟随笔

分类: 直言不讳

判案不是写推理小说

 

 

 

南京的一位老太太将青年彭宇告上法庭,称对方撞倒自己,要求其赔偿十几万元的损失。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 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彭宇的律师高式东原本对判决结果的预计比较乐观:“按民事诉讼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彭宇撞倒了她。”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认定和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没有相撞?彭宇坚决否认“相撞说”:去年11月20日上午9点左右,他坐83路公交车,在水西门广场站下车。他第一个走下了车,看到一位老太太倒在离站台不远的地方,出于好心,他忙上前将其扶起。一直为此案出庭作证、也是此案唯一证人的陈老先生也否认“相撞说”:当时老太太手里拎着保温瓶,向第三辆公交车跑去。她跑到第二辆车的车尾时,不知为什么就跌倒了。这时,他看到从第二辆车后门下车的彭宇走了几步,上前帮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帮忙,并打电话叫老人的儿女过来,整个过程大约半个小时。但鼓楼区法院却坚持认为,老太太是与彭宇相撞受伤。理由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判决书继续说:“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判决书还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将老太太送到医院后,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钱给老太太的家人交医药费,彭宇的解释是,“当时老太太家里人急着给老人看伤,又说没带钱。这样我才把钱给了他们,他家里人当时还说要给我打欠条。”而现在这成了他有责任的证据之一。判决书作了这样的表述:“在事发当天,彭宇曾给老太太200多元钱,且此后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还。关于彭宇给钱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老太太说是彭宇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彭宇认为是借款。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说是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当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他借钱给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基于上述判断,法院认为,可以认定这200多元钱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

 

有意思的是,法院既然认定彭宇撞倒了老太太,却又判定双方均无过错:“本案中,发生事故时,老太太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彭宇相撞;同时,彭宇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故对此次事故,彭宇和老太太均不具有过错。”但没过错并不代表不负责任。判决书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40%较为适宜。被告彭宇在此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

 

一会是“常理”,一会是“情理”,一会是“推理”,有这样判案的吗?怎么感觉此案的审判法官不是在判案而是在写推理小说啊?难怪一直为此案出庭作证、也是此案唯一证人的陈老先生在法官宣判后大声对着摄像机说:“我之所以一直坚持作证到现在,完全是凭着自己的良心和当天我的亲身经历,希望能还事实一个公道。现在出现这样的结果,以后还有谁敢做好事?”

 

这是一起明显违反“无罪推论原则”的判决!联想到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联想到彭宇、陈先生及老太太的原始询问笔录在派出所莫名遗失,人们不禁猜测,法院用逻辑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对此案做出认定和判决,其中必有蹊跷。盼望真相早日大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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