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把“发展观”写入了党章,把它作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纲领,我想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对我们是会有启发和帮助的。
第四章 创造美学的发端
曹利华
第一节韩非以“法”为核心的美学思想
韩非(约前280─前233年)韩国人。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史记"老庄申韩列传》说他是荀子的学生。韩非的美学思想吸收了荀子、老庄、墨子的有关思想,其观点保存于《韩非子》一书中。
一 “得事理,则必成”(《解老》)
──美的创造
韩非的法制思想适应了战国末期建立中央集权制的需要,他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扬权》)因此韩非的美学思想也必然以法制为核心,是他政治和哲学思想的有机部分,包涵着他对客观世界改造的审美认识。
1、“理者,成物之文也”
韩非明确提出了“理”的范畴,这是对事物的性质和规律的质的规定。他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解老》)意思是说:道是万物成为这样那样的规律的总合,是无数具体规律的依据。理是每个事物所以所以构成的具体规律,道是万事万物所以形成的总依据。“道”这个范畴在老子那里就明确提出来了,他认为“道”是“恍惚”之物,具有唯物主义倾向,但是它还没有摆脱神秘的色彩。韩非在这个基础上加以发展和改造,提出了与“道”相联系又有区别的“理”这个范畴。“道”是构成事物的总归律,而“理”是构成事物的具体规律:“物有理,不可以相薄;物有理不可以相薄,故理之为物”(《解老》)事物的存在之所以不会冲突,就是因为事物各自有各自的存在规律。“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得道也。”(《同上》)这说明了“理”和“道”的关系:“理”是方圆、短长、粗靡、坚等具体事物的规律和属性,是“道”的具体体现,是普遍性(一般)的“道”寓于特殊性(个别)的“理”之中;在方圆、短长、粗靡、坚脆等具体事物的规律和属性明确之后,“道”也就得到了体现,这又是特殊性(个别)的“理”寓于普遍性(一般)的“道”之中了。
“理”的范畴的提出,反映了人类对客观世界认识的深化,反映了自然科学发展到了一定的深度,说明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智力和体力的增强。美的创造必然要基于对具体客观事物的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大千世界既是一个不可分的“混沌”的整体,又是一个可分的无数具体的个体,人类只有认识到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才可能对它们进行合目的的改造。“天得之以高,地得之以藏,维斗得之以成其威,日月得之以恒其光……”(同上)天地日月星辰……构成了宇宙的统一体,又显示了各自的特性;不掌握天与地、日与月、春与夏的关系,人类就无法种庄稼,饲养牲畜,休养生息。“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饰邪》)。丢掉了规矩,即事物的客观法则,任凭主观的随心所欲,那必然是要失败的。韩非“法治”思想的进步意义是在于尊重事物的客观法则,反对主观的随心所欲。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的认识和掌握,是人类创造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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