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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牛团长夫人事件”:仅仅免职就够了吗?

(2009-10-19 11:55:26)
标签:

法律

处分决定

夫人

公务员法

于富琴

杂谈

分类: 所见所闻
                                                 文/刘桂明

 

    今年是牛年,所以,“牛事”好像也出了不少。

    其他的牛事就不说了,就说说这几天网上热议的“最牛团长夫人事件”吧。

    话说今年国庆长假期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干部陈伟、于富琴夫妇在甘肃敦煌公车出游时,与当地景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竟然掌掴讲解员,因而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10月7日即事情发生的第二天,一个名为《史上最牛团长夫人莫高窟前丑陋一幕现形记》的帖子被上传到了网络。帖子传到网络后,很快引起了网友乃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重视。

    为此,兵团农十二师党委已于10月12日作出决定,免去陈伟农十二师221团党委常委、副团长职务。同时,打人者于富琴也被免去221团医院党支部书记职务。

    应当说,自10月9日从网上获悉事件,到12日免去于富琴夫妇职务,仅有短短的三天时间。对人人都犹如持有麦克风的网友来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反应不可谓不快速,态度不可谓不积极,处理不可谓过瘾,因此受到了众多网友的好评。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牛大的事情?有人说是素质原因,也有人说是习惯使然,还有人说是作风问题,更有人说是品质反映。在我看来,这些都是起因,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与研究。谁能保证今后类似的“牛事”就不再发生?谁能保证其他地方就不可能发生类似的“牛事”?但是,我最关心的问题并非如此,而是如此处理之后的延续问题。

    现在,处分已经做出了,但问题未必就真正得到了解决。因为,我们看到处分本身就有不少问题:

    第一、“免职”究竟是不是行政处分?

    因为“免职”这个词,无论是在1993年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在2006年的《公务员法》抑或在2007年《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我们都没有见到。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对于公务人员的处罚有六种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作为一级行政机关,因为国家战略需要
的现实原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合法性是存在的。尽管许多人仍然视其为国防部队,但其本身的功能实际上已经演化成为行政机关。所以,其工作人员同样应该视同为公务员管理。为此,对其工作人员的处分依据显然也应该是《公务员法》等其他法律法规。既不是警告、记过,也不是记大过、降级,更不是撤职、开除的“免职”,显然不能界定为行政处分。由此看来,兵团有关部门对最牛团长及团长夫人的“免职”显然不是行政处分。
    第二、如果“免职”不是行政处分,那么对“最牛团长夫人事件”当事人的“免职”有何意义?

    在现实中,我们常常见到有人因为职务调整或者到龄退休而免除原来担任的职务。所以,“免职”并不是什么丢脸的事情。当然,我们在现实中也偶尔看到,“免职”不仅成了应付舆论的挡箭牌,也成了调虎离山的空城计,更成了某些官员摇身一变、曲线回归乃至“舍车保帅”的垫脚石。结果往往是这里被免了县长,那里却当了局长;这边被免了书记,那边又当了主任;这厢不见了“长”,那厢却看见了“员”。我不敢肯定此次兵团对“最牛团长夫人事件”当事人的处分是否属于这种情况,但我担心可能会出现这种司空见惯的结局。因为近几年出现类似这样“免职”而纯粹是为了应付舆论,实现曲线回归乃至大钻法律上空子的奇闻怪事,已经见怪不怪了。在贵州瓮安事件中、在四川、在重庆等地,我们都或多或少地听到过这样的“免职”新闻、奇闻、趣闻。

    第三、此次“免职”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显然,在目前媒体披露的事实中,我没有看到如此讲究程序、依照法律的报道。事实表明,在如此短促的时间内,在这样猛烈的攻势下,在几乎同仇敌忾的网友面前,兵团有关为了回应舆论,也几乎没有时间去考虑这些甚至有些麻烦的事情。于是,就出现了又几乎要让所有网友对处理的程序与结果表示怀疑的声音。
    第四、如果此次处理过程和结果存有瑕疵,那么又该如何处理“最牛团长夫人”?

    如果说“免职”不是处罚,那么又该如何进行处分?如果说“免职”一直以来就是某些人高调回应舆论的一种方式,那么又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如果说一“免”了之,那么以后应该由谁来监督被处分人是否享受同等的待遇、是否但任别的同等级别的职务?如果现实中总有这样的“处罚”,那么谁不乐意呢?在我看来,如果长此以往,公务员们尤其是官员将一点也不担心自己犯下的一些所谓的“小错”,更何况这样的“处罚”相当于“辫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甚至还用手来安抚一下”。所以,对“最牛团长夫人”还是用法律手段要好一些。不仅警示效果好,而且教育效果更好。

    言及于此,我们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出结论:仅仅依靠所谓的“免职”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于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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