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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博主按语:
  如果将这个问题交给企业家,估计一些企业家要么不屑一顾,要么拒不作答,要么顾左右而言他。但是,高明的企业家一定会脱口而出:法商。
  的确如此,今天正是一个需要法商的时代,一个需要提倡法商的时代,一个提倡法商和践行法商的时代。
  尤其重要的是,今天还是“法商”结合的时代。诚如智者所言,“法”无“商”则不兴,“商”无“法”则不稳。因为在今天这个时代,企业家们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商业活动必须依靠法律的规范和应用,法律将决定着运行的规律,而企业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市场的高利润和法律的高风险则相伴相生。不关注风险的利益,必然是短命或短期的利益,只有对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企业风险进行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才是长久的、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利益。
  作为享有法律风险管理师别名的律师,在今天这个“法商”结合时代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体现自己的价值、展现自己的才能,同样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在金融危机之后,在法律规定之下,在市场经济之

案例犹如律师的资本(2009-07-06 09:42)

博主按语:
  2009年4月20日上午,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和荷兰乌特列支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律师国际法培训”在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正式开班。同时还召开了以“律师在法制建设中的作用”为主题的研讨会。
  在开班仪式上,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高铭暄教授、荷兰王国驻华大使裴靖康(Rudolf Bekink)先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彭东先生和中欧法学院院长寇娜瑞克(Ninon Colneric)女士分别致词。开班仪式由中国法学会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会长吴革律师主持。
  随后,以“律师的社会责任”为题的研讨会第一单元正式开始,本单元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教授主持。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王公义教授首先开讲,他对高层关于律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最新定位给予了高度肯定。他认为,目前社会对律师的偏见造成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化,原因就在于没有充分认识到律师的制度价值和社会作用。事实上,我国律师在完善立法程序和法律体系、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重要作用

博主按语:
  这是一封省高院院长给一位普通律师的回信,这也是一篇值得拜读并值得转载的文章,这更是一个让人深思、令人反思、叫人沉思的问题。可以说,作者写得平和而理性,深刻而到位,读者读得拍案而叫好,击掌而惊喜。因为在杨金柱律师看来,他只是给省高院院长表达一种看法。但绝没想到张文显院长会回信。换句话说,他可能想到了张文显院长会回信,但绝没想到张文显院长会亲自回信,而且回信的措辞和表述还如此客气而谦虚,谦虚而认真,认真而理性。
  其实,今年“两会”期间媒体披露张文显院长关于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观点之后,我也是感到有些莫名惊诧。但就我个人与张文显院长的交往来看,我又觉得张文显教授不太可能作出如此经不起推敲和反驳的表述。现在,通过此信,我们知道了现场的情况和真实的表述。
  读过此信,我们感到,张文显院长的确不仅是一位学问深厚、为人宽怀的学者,更是一位值得钦佩、值得敬佩的高院院长。信中所反映的是一种平和、谦和、宽容、包容的法律人思维。为此,特将此信转发如下,让我们共同为张文显院长的高度和深度

——北京市东城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与犯罪预防主题展览”活动侧记

 

  “看了那么多有趣的漫画,我第一次知道了一些其实距离我们很近的犯罪……”一个流连于漫画展板前却似乎恍然大悟的学生兴奋地告诉带队老师。
   “主办方特意邀请我们家长参观展览,让家长切实参与对孩子们的法律保护与犯罪预防,还发放精美的宣传册,真是一片苦心呀。”一位学生家长对主办方的称赞之情溢于言表。
   “让孩子们充当解说员,不仅提高了他们的主体参

博主按语:

    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等五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轻微刑事案件。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预防未成年犯重新犯罪,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

2009年5月20,我应邀参加了西北政法大学与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

博主按语:   

    对任何一个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来讲,法律文书的写作当然是一项看家本领。但是,许多现实问题又时时困扰着我们的法律文书写作与研究。比如说,法律文书写作是否需要显示个性?毫无疑问,法律文书写作是需要严格的规范,但规范的另一面又常常是“千人一面”的“八股式”。再比如说,法律文书又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现实反映。那么,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书是否又有截然的不同?法律文书是否存在国际标准?……

    看来,这一系列问题的确需要认真研究与交流了。

    现在,机会来了。今年九月,在上海,在我的母校,在美丽的华政校园,将召开一次别具一格又别具风采的国际研讨会。

    以下即为本次研讨会的新闻稿及有关事项:

 

           中法澳三国法律文书业者将现场演示交流

           法律文书写作国际研讨会暨2009

  ■话题背景■
  近年来,在许多影响巨大特别是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中,每每都有律师“挺身而出”愿意免费提供辩护。从云南的“马加爵案”、陕西的“邱兴华案”,到广州的“许霆案”和陕西的“周正龙案”,再到上海的“杨佳案”和湖北的“邓玉娇案”等,都不乏众多律师设法争取免费提供辩护的情形。这种情形一方面给人以律师“仗义执言”的形象,但是另一方面也往往被人质疑其动机是为了“炒作”、“出名”等等。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但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也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律师服务应该是有偿的,律师必须以合法收费来生存。而众多律师在有影响的热点案件中争抢“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往往很容易令外界质疑律师的行为动机。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律师热衷为热点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呢?律师免费为热点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到底是“仗义执言”

博主按语:
  2008年1月14日至16日,“为了明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研讨班在美丽的山城重庆召开。距今已一年半,但我还时时想起最后一个下午那场由杨飞雪法官主导的模拟法庭的精彩演示。它演示的是一种法律的关怀,是一种普适的理念,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是一种职业的追求,是一种社会的希望。为了让大家对此更有直观的感受,我还特别将当时我在闭幕式上的总结附上。

 

模拟法庭:从理念到行动的精彩展示

 

 

 

博主按语:

    不日前,我与著名的“法官妈妈”、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副庭长尚秀云法官一同做客中国青年网,就“过滤软件如何保护青少年”这个热门话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具体内容见:http://kids.youth.cn/zt/lbft/index.htm

    以下补充的即为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

   

博主按语:
  今年父亲节前夕,我读到了一篇据说是贴在某个敬老院墙上的文章。文章不长,读后却感慨万千。尽管天下的父母与孩子不一定都属于这种情况,但在字里行间,我还是读到了敬老院老人的心语。话语不多,但这既是一种辛酸,也是一种哀怨,更是一种希望。老人希望我们做儿女的,能够回想自己当年咿呀学语时,回忆自己当年少不更事时,回望自己当年蹒跚学步时。希望我们对父母多些体谅,多些理解,多些温柔。
  也许,在工作中我们太忙;也许,在商海里我们太累;也许,在官场上我们太烦。但是我想,这都不应该是我们对老人埋怨的理由,也不应该是我们原谅自己的借口。既然如此,那就让我们从今天开始吧,从现在开始吧,从小事开始吧,去看看年迈的父母,去陪父母打打牌、说说话,去为父母拉拉扣子、系系鞋带。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小的时候,更有老的时候……其实,我们都知道,在我们的一生中,丢失的爱情可能还可以重新寻找,但父母永远只有一个,所以,尽孝要趁早,现在要珍惜。同时还要时刻扪心自问,我对父母究竟怎么样?我对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