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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持有民生银行属金融资产毋庸置疑

(2007-11-12 13:53:30)
标签:

证券/理财

 

清议:新希望持有民生银行属金融资产毋庸置疑

 

有一位化名“闹笑话了”的网友在“新希望的会计差错与可预见的业务转型”一文中发表了他的评论,以新希望是民生银行第一大股东为理由,认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将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股权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没错,新希望的确是民生银行的第一大股东,而且上述具体准则第八条的确有以下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不过,会计上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首先是按照持股比例是否构成绝对控制或相对控制进行的。显然,新希望对民生银行的持股比例远远低于30%,更不到绝对控制的50%以上,因此,无法得出具有控制权的结论。其次,虽然持股比例较低,但如果公司可以透过信托或董事会表决权等形式被投资单位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依然可以认定为具有控制权,只是在称谓上表述为实际控制权而已。

 

然而,目前新希望在民生银行董事会当中连一个席位都没有,如何可以认定公司的持股对民生银行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呢?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鉴于新希望所持有的民生银行股份是以现金买入并同样可以现金卖出的非金融资产,因此,就算表面上看不属于金融工具,但依然可以在事实上视为金融资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加以后续计量。如此说来,新希望持有的民生银行股份属金融资产毋庸置疑。

 

我想提醒那位“闹笑话了”的网友,如果你确实是会计专业的研究生,千万要注意养成必要的专业精神,并且要明白会计上的判断,不能拘泥于会计准则的个别条款,一定要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我宁肯相信他只是一时忘记了这一重要的原则。否则,岂不成了书呆子。当然,以极不友好的口吻讲话,是违背专业精神的。如不改正,不仅无法担当会计工作,而且连做好其他工作的素质都值得怀疑。

 

顺便说一句,鉴于今日资源股成重灾区,鉴于香港市场流传着对资源股不利的研判,并且有境内机构在跟进该等研判,鉴于我对此持相反的观点,我将在今晚发表的文章会结合吉恩镍业(600432)讨论一下油价上涨对内地矿产资源价格重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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