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谈“文化创意产业”,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文化创意产业法规”,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却一直给人徘徊难前的感觉。照我自己的观察,其中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文化创意产业”里面,包含了“文化”、“创意”、“产业”三个元素。但既然我们已经将之称为“文化创意产业”,则不应该再把这三个元素拆开来分解对待,而应该以一个新的有机体来看待。
然而,过去当我们谈起“文化创意产业”的时候,不是只见“产业”而不见“文化”,就是只见“文化”而不见“产业”。最后,往往落得只剩下一个“创意”被孤零零地拿出来强调。
除了把“文化”、“创意”、“产业”三个元素分解拆散以待的问题之外,我们还经常看到的第二个问题是,把三个元素都窄化了。从政府到企业到媒体到一般人的言谈中,我们很容易把“文化”窄化为“艺文”;把“创意”窄化为“设计”;把“产业”窄化为“生产”。
把“文化”窄化为“艺文”,有两个风险。第一,是使得“文化”成为和某些特定领域、特定创作人士相关的事情了。直接把“文化”和(精致的)“艺文”划上等号,不也表示我们对“艺文”的重视吗?有人也许会问。但我认为不见得。没有认清“文化”与“艺文”的异同,那也就是没有认清“文化”的作用与价值。没有认清“文化”的作用与价值,事实上也不可能会真正重视“艺文”。
把“创意”窄化为“设计”,也有风险。现在看得到的好处是,所有大专院校里,和“设计”相关的院系都受到了重视,各种活动的经费也都相当充裕。但这里隐藏的风险是:“设计”以外的“创意”如何获得重视与鼓励;校园教育以外的企业界的实战“创意”如何获得重视与鼓励,则没有获得相对等的重视。
至于把“产业”窄化为“生产”,则和我们经济长期引为支柱的“代工”生产表里呼应,互为因果。而我们看到最明显的后果是,制造业以外的行业,很难形成产业。越是提供无形产品与服务的行业,政府越没有支持与鼓励的办法,企业也越没有可以充当借镜与参考的依据。日积月累,恶性循环。
以上这些问题,反映到最近许多部委都在拟的“文化创意产业法规”版本上,可以看到越是开宗明义的第一条主旨,越是说得含糊不清。有人说是要“营造文化创意产业良好经营环境”、“积极提升竞争力并与国际接轨”,有人说是要“开发国际市场”,“建构有助于文化与创意发挥的社会条件”,但到底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以及我们重视“文化创意产业”的目的何在,则仍然模糊。
我们的确到了要使“文化创意产业”有所启动的阶段。不论如何启动,首要之务,就是不要再支离破碎地拆解其中包含的元素,并且窄化相待。相反地,应该是以一个有机体来看待“文化创意产业”,并且包容以待。
从“有机体”加上“包容以待”的角度来看,所谓“文化创意产业”,可能有两种意义:
一种是“以文化创意为特色的产业”;
另一种是“从文化中寻找创意的产业”。
前者比较特定,涵盖出版、音乐、表演、电影、视觉艺术等行业;后者,则可以包含任何行业──只要这些行业愿意从文化中寻找创意,可以从文化中寻找创意。
不论政府或民间,以一个有机体来看待“文化创意产业”的时候,固然应该重视前者,也该同样重视后者,鼓励后者。前者和后者,可以相辅相成,互为滋养、成长的土壤。也只有这样,“文化创意产业”才可能不是一个迭床架屋出来的口号,而是和我们每个行业,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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