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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女这样为越南小帅哥盖棺论定

(2006-12-13 00:03:29)
分类: 个性随笔
    前言:现在说起来大概是两周前的事了,一个身高一米八三、长相十分帅气的越南籍留学生,为救因打闹不慎掉入伦敦地铁的当地人,惨死在异乡。当时,这位小帅哥本是独自乘车回家,见身旁边有个英国男生在互相嬉戏打闹中掉进铁轨,毫不犹豫地纵身跳下施救。结果是那个英国男生被撞受伤,而他却当场死亡。事发后,第一个打救护电话的目击者明确说“有个人为救另外一个人被地铁撞了”,当地媒体的第一时间报道也大都如是说。但在事后的调查中,总共二三十个在场者均称“没有看到”。该小帅哥究竟是见义勇为牺牲,还是横遭不幸而亡,于是成为街头巷尾的热闹话题。
  吾女与该小帅哥的女同乡认识,为此煞是感伤了一番。在将此事告诉井民时,她还流露出一丝期待:“幸运的话总有人会良心发现的”。因为她仔细分析了全部公开的事件细节,发现若说这位小帅哥是不幸而亡既不合逻辑,也不合情理——此事井民在12月6日的博客上,以《一位越南小帅哥正在等待盖棺论定》为名,向广大博友作过交待。
  然而,北京时间今天凌晨,吾女发来伊妹儿,告知那位越南小帅哥的事情已经了结,但却是以如此令人心寒的方式了结——  
  那个越南小帅哥在死的第二天(实际上已经第三天凌晨了),他以前的朋友才找到越南人打电话给他家,说他死在英国了。据说他家里的人当时一点都没有大吼大叫,失声痛哭,估计是来得太突然了,一时精神上转不过来。他们马上就申请到了签证过来“收尸”。来的是他爸爸和他弟弟(或哥哥),两个人都不会英语,再加上情绪十分低落,据陪他们的人说两个人几乎在英国的两天就没有说过话。他们决定第三天就乘飞机回国,但有人劝他们说多呆几天,可以到法院去告那些英国人,至少有点希望可以得到赔偿,但是他爸坚持要走,还说“人都死成这个样子了还有什么可告的”。
  因为这个男孩子才来不久,四月份才刚开始正式的研究生学习,所以可能真正身边的朋友很少。另外就是他当时死的时候是一个人,事情是怎么样的只有那几个英国人清楚。事情之所以蹊跷而且令人觉得愤怒有三个原因:一是当时999接到的报案明确说是“有人救人”;二是如果真的不是救人死的,那炒得那么大的一件事情总会有目击证人站出来说“他当时没有救人”,但是所有人就像人间蒸发一样既不证明,也不证伪;三是那些英国人说的话非常不合逻辑,他一个人好好的怎么会突然掉进地铁?而且还比那个英国人先掉?即使他掉进去了,那么后掉进去的英国人都能爬一半出来,他时间更多为什么就乖乖地等在铁轨中间?
  这件事情发生后英国的态度就等于没有态度,因为完全没有人理,就好比菜市场一个大娘的番茄被偷了在路中间哭天喊地,但只有人看笑话,没有人帮她找番茄一样。
  这件事情还根本上升不到国家赔偿或界定见义勇为之类的,因为除另一方当事人之外只有他一个人知道是怎么回事,但是他又死了;知道怎么回事的其他人又不站在他那一方……而且最重要的是地铁的运行操作是没有任何失误的,所以他不可能得到地铁或国家的赔偿(因为国家赔偿是过错责任制)。
  本来留学生会几个“好事分子”想帮他提诉告那几个英国人的,最后赢不赢都总算能出口气,但是就是因为他爸什么都没有说执意马上把尸体拿回国,所以也就算了。因为除他爸之外其他人都不是“利害关系人”,是没有资格告的。那么国家不能告,自然人又不愿意告,所以这件事情也基本算是“结束”了。
  不过我想如果当时他真的是去救人,在一瞬间能做出勇敢跳下去的决定完全是没有经过考虑的!所以他在当时等于已经愿意承受为此有可能付出的代价(包括死亡),因为他的目的是救人。现在他救的人已经救活了,所以他应该是满足的!
  随后吾女附上一段她关于此事的法律思考——
  这件事情能诉诸于法律程序的可能不过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从那个小帅哥的情况看,地铁当时是正常运行,操作也没有任何失误,那么也就没有“过错”,他也就失去了走刑事路线的基本条件。
  从民事方面看,举证的责任在小帅哥自己(或利害关系人),司法机关没有权利介入。但可惜的是唯一的“证据”就是999的人说的报案辞。但是,第一,报这个案的人找不到;第二,这是“场外”关联事件,于现场情况无关,不可能作为证据采纳。因为不能排除一种情况,就是当时报案的人不清楚情况。剩下的有可能目睹当时情况的人现在一个都找不到。唯一能找到的几个英国人,也就是小帅哥提起民事诉讼的对象,又完全说的是另一套。
  再从民事诉讼的条件看,小帅哥当时是出于“见义勇为”心态去救那个人,而那个被救的人并没有央求他救或把他拖下去,他们之间没有一个事先达成的合同或协议,所以两个人之间也就没有绑定的权利和义务。小帅哥的行为出于“自发”,自然也就不能以此作为索要任何东西的前提和条件。
  最后从政府奖励的角度看,首先英国没有相应的“见义勇为法”,即使有些刑事案例允许施利人向受利人索要相应医疗赔偿,但是这允许的只是“索要”行为,并没有规定受利人“必须给与”,原因就是如上一段说的。其次,即使小帅哥能实行“索要”行为,一切又回到了证据问题。
  所以在我看来,小帅哥的爸爸告与不告都不会解决问题。告,唯一能“告”的就是向那个英国人“索要”一定钱财,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的“索要”;不告,就等于他们认了小帅哥就是不小心掉进地铁死亡。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一样----自己把尸体运回国。
  2006年12月12日 1:00
  后语:国内关于见义勇为的争论也很多,关于行为的界定,关于行为的评价,关于行为的犒赏等。不知其中是否也涉及吾女所说的那些个法律问题。
  井民致信吾女,请她安慰那位越南小帅哥的女同乡,说如果小帅哥确属见义勇为牺牲,人世间怎样界定、评价和奖赏他,都不重要了。因为人死了,评价、界定和奖赏等就是活人的事了。而他父亲和弟弟(或哥哥)赴英后默默领尸走人,从世俗“不能死得不明不白”的观点看自然是太过宽容,从某些人“趁机敲一竹杠”的想法看也实在有些傻冒,但从他们不可能有那么多金钱和时间支撑着、在举目无亲的异乡把一场极其难缠的官司打个水落石出看,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明智之举。而如果从他们文化基因(大概与我们相似)中的“让死人安息”的立场看,则更应当给予足够的理解、尊重和敬仰。毕竟人死不得复生,一切由活人争来的名利,实质上都最后归属于活人。因而活人的“放弃追究”,除去不得不的现实考虑,其实是表现出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
  井民还告诉吾女,那位越南小帅哥若真正是见义勇为,则他的受助者此生注定会良心不得安宁。而他,倒是可以尽情地畅游天国,去继续未竟的学业,去谋杀美眉的眼球。那里将不会因他的英年早逝而引起争议,更不会因他的义举招致不安。进入那里的一切人,都被魔鬼收去了原的本臧否与褒贬。再有,那里即使是致他客死异乡的英国人中,至少就有外形内质俱佳的绝代美女王妃戴安娜,刚报到的小帅哥可告诉戴美女,她的祖国关于她的死因最近有了终结:没有人暗算她,她肚子里没有“野种”,司机的确是酒醉驾车,整个不幸纯属一场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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