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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一种无奈的死亡
说起自杀,迄今为止,有两部著作可以说是研究自杀现象的经典之作。一是法国人杜尔凯姆的《自杀论》,一是瑞典人沃瑟曼的《自杀:一种没有必要的死亡》。前者的作者是社会学的奠基人,其《自杀论》既是社会学的开山之作,也是自杀领域的经典著作,其开创的实证研究方法至今依然是指引着我们的学术实践;杜尔凯姆用社会统计的方法为我们探究自杀奠定了基础,指出了路径。后者是国际上著名的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长期从事自杀和抑郁症的临床研究和治疗工作,对自杀意念流露、自杀者心理干预等问题提出的临床措施,得到国际自杀防预协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认同,她总结的自杀干预措施已经在许多国家被推广;沃瑟曼的研究则是该领域的最新成果,她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运用多种方法来阻止个体的自杀行为,减少没有必要的死亡。当然,在这两种路径之外,还有一位中国学者,也关注着个体的自杀问题,不过他是以文学和哲学的立场来注视自杀行为,这位学者就是刘小枫。他在自己的一本研究中西文化差异的著作《拯救与逍遥》里,一上来就提出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诗人为什么自杀?”对自屈原以来的许多文人的自杀不断发问,这些感情丰富、思想敏锐的才子们,为什么要弃世而去?
没有人能阻止个体的自杀,而只能减少。
为什么自杀,要结束生命?众说纷纭,至今也没有令人满意的答案。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教育学都在言说自己发发现,但它们都没有找到一个合理、让人折服的说辞。
迄今为止,自杀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每年都在增加。这又是为什么?
精神病学一直以来都在关注自杀现象,并开展临床研究,以期能尽量减少社会中个体的自杀。临床心理学也在关注自杀,并通过实践研究表达它这个学科的观点。社会学从社会变迁、经济发展的立场进入自杀现场,但是,它仍然没有阻止自杀者的自杀行为,自杀作为一种令人伤痛的悲剧还在上演。哲学家关于自杀的发问:“生活有意义吗?”,伦理学家以为自杀违背了道德伦理法则,它们也在注视自杀。
就个体而言,正如精神病学家、社会学家所言那样,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在不同的成长期、不同的境遇里都有自杀的闪念,这一点谁人能予驳斥?就此问题,我们曾经做过随机问卷调查,在随机采访的被问者中,有90%以上的人回答曾经有过这种想法。
在我们谈论并探讨自杀时,有一点必须明确,自杀与个人的思想品德好坏无关!自杀与个人的伦理观无关。它纯粹是一种对生命的放弃,不想拥有活着的欢快,而选择了走向寂灭。
那么,在沉吟、在为那些自杀者感到伤怀时,我不得不发出痛苦的疑问,自杀者为何要放弃生命?所有的人都会受到挫折,感到抑郁,都可能有忧虑和犯罪感。从这个意义上讲,自杀是在某些特定的情感支配下的潜在倾向的外泄。
为什么有些人选择了这条道路?
我们能不能这样说,自杀是一种没有得到重新引导的行为,原有的心理创伤和精神障碍的复活,显然不能为现实和未来生活的赐物所弥补,于是在某种强烈情感的刺激下自杀者说:“我要让生命休息休息!”
因此,我们在关注自杀时,有必要回到自杀的最初现场,亲临自杀者的内心世界,与他(她)晤谈,观察他(她)的行为,感受他(她)的情绪变化,然后询问他(她),你为什么会有这种令人伤痛的念头或举动?难道你就不能回到充满活力、诱惑的生命中来?
通过注视自杀这种被文明社会研究的自我死亡行为,我感觉到在日常生活中,在普通人生活的现实场景中,我们是不愿意谈论自杀的,它是一个忌讳的话题!可是作为心理学工作者,作为一名心理咨询师,我必须面对,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走进自杀的世界。
自杀:确如沃瑟曼所言,是一种没有必要的死亡。是自我放弃生命,而非自我谋杀;但自杀也是一种蓄谋已久的自我伤害。自杀者,在选择弃绝生命时,是需要勇气的;明知不可为,明知是一种十分艰难的选择,可自杀者依然而行,这就表明了自杀者并不是我们所言的胆小者。
自杀与心里问题、精神病性障碍有关联。
社会因素对自杀有影响,是自杀因素中的一个变量。
成瘾物质依赖也是自杀因素的一个变量。
对自杀诱因的探索,我个人以为,应从生理、心理、社会三个方面加以研究。杜尔凯姆关于自杀诱因只能源于社会原因,否认心理、生理因素的观点,在今天看来肯定不合时宜。因为,今天自杀诱因的多学科研究一再表明,自杀者的动机都有心理因素或精神病性因素。
自杀呵,个体无奈的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