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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拆楼事件是曲解城乡规划法的典型!

(2009-10-31 10:09:56)
标签:

城乡规划

武汉拆楼事件

杂谈

分类: 随笔

   昨天上午从南京飞深圳。机上读报,知道了武汉的拆楼事件。武汉将已经违规建设到20层的楼,要拆至以前批准的12层。官员及支持者们的说法是维护了城乡规划法的权威。夜间有空上网想再细读,却不见了相关新闻只有网友们的评论。

    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且是业余重点研究城乡建设法律制度的学者,对此深为忧虑。我认为,虽然“武汉拆楼事件”的新闻被“河蟹”了,但这件事情却给社会制造了不和谐,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而武汉拆楼事件说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法的权威”是在曲解城乡规划法!

    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如何处理,我们国家经过了激烈的争论,终于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明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对违反规划的建筑的处理列举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六种形式。而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这里只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四种方式。

   应当肯定《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较,更有科学性。问题是执行中常常难以准确地把握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和“不能拆除”?所以面对违法建筑是拆还是不拆常有争论。我记得在法律修改之前,围绕江西庐山上的私建别墅如何处理也是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是以是否严重影响庐山景观为标准作出不同决定。严重影响庐山景观的拆除,不严重影响庐山景观的没收用于公益。此后,一些地方处理小产权房也采取例似的方法。

   为此,我想各地政府如果将那些并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不是一拆了之,而是没收用作公益或者改为廉租或廉价房以解决城乡买不起房的人的住房困难,是更符合规划立法的本意和科学发展观的。而只知道采取强制拆除的人是“崽卖爷田不心痛”,其所谓的“维护城乡规划法的权威”则是曲解规划立法的本意,这也暴露了我们一些官员思想水平和执政能力之低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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