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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
我们会努力,我们会尽力。
 作为中国律师,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这不是最后的斗争!法治之路漫漫,任重而道远。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9号院17号楼1单元301室
电话:010-51251741-3     5125172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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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关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的《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的争论成为人们的热点话题。人们对该通知将14种信访行为认定为“非正常上访”,并祭起了劳教的宝剑表示了极大的不满。是非其实已有公论,而看着这几天的讨论,我的心里却有一种想不明白的事,且因事关国家法治进程而不吐不快。

    一是国务院当初制定信访条例时,草案中曾经有类似于有关深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的14种内容,但在最后定稿时仅限于6种,而惩罚手段还限于行政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上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有的行为如“穿状衣”实际可能是无奈的表现,应当不加以处罚。深圳市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经济发展走在全国的前列。如像深圳街头的有条件穿国际品牌的帅哥倩女如非无奈会挤入那没有人格尊严的上访人群吗?然而,这个有重大法律缺陷的文件的出台是所有法律人都应认为是小儿科的事情。这一点深圳方面决不是不知,而是有人在利用立法权在作某种突破宪法规定和国家权威的试探。

    二是这次深圳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以文件方式

                                    少林寺的和尚是村民还是居民?

   昨天上午在河南洛阳市中院开庭。下午登封市少林村的10余村民闻讯赶来洛阳咨询。这个村庄在2003年至2004年被登封市政府以高压手段强迫订立拆迁合同后动用警力尽数驱出原住所。空出的良田和宅基地给少林寺作了绿地。村民们得知该项拆迁并无国家的征地批文,遂聘请了中政大的符启林教授等律师代理寻求司法救济,多年来一直在起诉、上诉、申诉之间走。

    然而,村庄搬了村民委员会却没有了。无国家的征地批文,村民变不了居民,也不存在居民委员会。于是村民又想到了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面对村民的要求,这个本应尽快落实的基层组织建设却成为了难题。原因之一是有人提出,少林寺的和尚是村民,所以问题复杂了。

  这个问题不只有一点搞笑。和尚依我佛所言是化外之身,何卷入尘世?有朋友告诉我,少林寺的和尚

标签:拆迁 房产 分类:随笔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拆迁的时候,如与被拆迁人谈不拢,就亮一个法宝:由土地、房管局分别注销土地和房产证,然后由城管拆违。

    实例: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张贴公告对被拆迁人汪某等七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无锡市滨湖区房产管理局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张贴公告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注销。尔后城管发布通告,称被拆迁人的房屋无证属于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被拆迁人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无效。起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和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滨湖分局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一案尚无判决。起诉滨湖区房产管理局房屋所有权证注销一审依旧败诉,上诉到无锡中院。

   周五在无锡中院开庭,心里有一个老是在打转的念头:人民政府应当讲法治,讲诚信,要为人民服务。为了拆迁,而不顾政府的基本诚信,现任政府否定前任的行政行为,可见拆迁中利益引起权力被滥用的可怕。

   这个案件还有一个可笑的地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是由无锡市房产管理局发的,滨湖区房产管理局作为下级去注销上级所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几近天方夜谭的事。

  网上,“公布小姐裸照”事件被所有善良的人们所关心。此前的消息是警察所为,最新消息是记者所为。昨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苏银海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调查发现,近日网上盛传的卖淫女裸照是由当地一名记者擅自发至网上,并非公安机关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所说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包括执法人员“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毫无疑问,那位被公布裸照的“小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在法律面前享有与包括警察、记者在内的人们平等的人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人格尊严同我们一样不受侵犯。

   我们在此不去探讨中国的娼妓在建国后曾经消亡后为何又卷土重来?作为法律人信奉的是执法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无授权即违法”。我们的法律只授予

标签:法律 和解 调解 律师 杂谈 分类:转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规定

信息来源:北京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9-10-22  信息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和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发挥律师在

   昨天上午从南京飞深圳。机上读报,知道了武汉的拆楼事件。武汉将已经违规建设到20层的楼,要拆至以前批准的12层。官员及支持者们的说法是维护了城乡规划法的权威。夜间有空上网想再细读,却不见了相关新闻只有网友们的评论。

    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且是业余重点研究城乡建设法律制度的学者,对此深为忧虑。我认为,虽然“武汉拆楼事件”的新闻被“河蟹”了,但这件事情却给社会制造了不和谐,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而武汉拆楼事件说是为了“维护城乡规划法的权威”是在曲解城乡规划法!

    对违反规划的建筑如何处理,我们国家经过了激烈的争论,终于在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明确。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27日上午,我应邀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安徽厅举行的纪念《民主与法制》杂志创刊30年座谈会。主席台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布赫,中宣部原常务副部长徐惟诚,公安部原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原会长、民主与法制社名誉社长王仲芳,司法部原部长邹瑜,国务院原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主与法制社原社长王厚德、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胡忠等领导同志在坐。乔石、彭冲、王汉斌、乌云其木格、任建新、肖扬、刘复之、韩杼滨、罗豪才等领导同志为《民主与法制》杂志创刊30年题词。

   我与《民主与法制》杂志有着良好的工作联系。那里的记者有很多是我的朋友,尤其是主编李明信先生是所敬重的人之一。《民主与法制》杂志有许多好文章曾给我启示和教育。我想,有很多人是看到这本杂志与共和国的法治一同前进的。虽然有的文章有过争议,但没有争议就没有进步。谁也无法否认这本杂志对宣传民主和法治所起的重大作用。会议中,发言者的热情让我感动。还是那句老话:中国的法治像万里长城那样,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的努力一天一天建成的。

   看到台上的

    新华网上海10月26日报道:上海市政府26日上午召开常务会议,听取浦东新区政府关于“10·14”原南汇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采用不正当手段取证、闵行区政府关于因取证手段不正当而撤销“9·8”城市交通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汇报,并听取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坚决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汇报。

    众多关心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的善良的人们闻之感到可以松口气了,而我对于此却有些悲观。虽然该案由于上海市政府高层的强力介入,出现了可以肯定的变化,但发生这类“钓鱼执法”的关键原因没有消除。难道我们面对“钓鱼执法”事件,只有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像年仅18岁的孙中界用刀砍向了自己的手才能引起清官的关心才能求得一个公理吗? 

   “钓鱼执法”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我想将要受到处理的执法队员们也是有话要说的。我想多数制造“钓鱼执法”事件的执法队员的动机可能是为了打击“非法营运”。我曾经提出为了节能,应当允许拼车,允许私家车顺道有偿载客,允许出租车返程异地载客。但是如果这样,当地的哥们的收入要受到影响,就可能发生的士

(2009-10-25 22:04)

   近一期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的封面亮出了“张剑回家”的主题,《编者的话》则是主编李秀平先生的文章“法律人的圆梦时刻”。读后,很有同感。“张剑回家”固然与我和我的同事的努力不可分。但是,我和李秀平先生的认识一致。这是法律的胜利,是法律人的圆梦。其中与媒体的众多朋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是密切相关。说一个此前没有披露的内幕:社会广泛关注的凤凰周刋发表的记者邓飞的文章是在《法律与生活》杂志记者沈雁冰共同完成的。很多照片是沈雁冰的作品。长城决不是一个人修成的。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努力修成的。

今年的全国律师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上,与浙江的郑金都大律师相遇给我照了张像,顺便贴上。想说明什么?我想至少说明中国的律师的绝大多数是民主和法治的推进者。

4.再次开庭,依旧精采

   2009年8月20日,张剑案件又第二次开庭。而我此前接到另一法院的同一天开庭的通知。撞车了,律师们常见的事情。好在准备充分,我们又是团队作战,只有让王令、栗红、曹小连三位律师去了。

    王令在庭上围绕张剑刺死拆迁者案的九个问题发表意见。以下是王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护词:

   辩护词二

                    ----第二次庭审辩论阶段发言整理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半年前的3月底,同样是这个法庭,张剑案第一次开庭。我作为被告张剑的辩护人,为他涉嫌故意伤害拆迁人员一案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庭后4月初的某个中午,我在浙江温州出差期间意外接到了法院有关同志的电话,说本溪市有关领导对该案比较重视,决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针对违法拆迁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说实话,接到电话的时候,尽管我对庭审完全结束后再撤回起诉补充侦查是否合适并不认同,但本着当事人利益优先及出于对传说中的撤回起诉的憧憬,我对此表示了同意。我想,或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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