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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全国拆迁和征地专业律师所,
我们会努力,我们会尽力。
 作为中国律师,我们始终不会忘记我们的社会责任!这不是最后的斗争!法治之路漫漫,任重而道远。我还是那句老话: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但一定是人们一天一天建成的。中国法治的长城不是一个人所能建成,但一定是一个一个的人共同努力才能建成! 我们衷心感谢朋友们的信任和支持。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虎坊路19号院17号楼1单元301室
电话:010-51251741-3      5125172
 邮箱:cailiang32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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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将感染状况告诉他或她?

 http://www.legaldaily.com.cn/zmbm/content/2009-12/10/content_2003081.htm

    ■本期主持人:黄希韦

    ■本期嘉宾:  张吕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才亮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执行委员 李树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冯卫国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律师网  2009-12-10 10:26:09  王才亮 
 
   1991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建立。此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至今已实行了19年,但是这一制度,从它诞生那天起就存在着争论。而2001年对拆迁条例的修改,使这一法律制度进一步偏离了宪法和法律。拆迁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与民争利并严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的305号令)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的拆迁,获利的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而被拆迁人绝大多数是拆迁后买不起或得不到与被拆迁房屋相似水平的房屋,而引发众多的社会问
关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以公民名义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或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相关条款,我对此举表示支持。但是,我还有我的看法,供朋友们参考。

1.拆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但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不完全是违反《条例》的规定。这里有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条例》本身存在许多违宪和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所以按照《条例》执行,同样会违法和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违宪和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定,所以有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并不是依据《条例》。例如,这次引起人们关心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就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学者们提出修改《条例》的意见,应当肯定其积极的一面。虽然他们的意见我在2004年《宪法》修正后就已经通过全国律协书面提出,王令在前年又上书温总理再次提出,但我对学者走出书斋,关注社会和民生的举动深表敬意。只有大家都来关心和呐喊,才能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废除恶

  

                    王才亮—拆迁之痛
本期概要
  王才亮,国内知名的拆迁法律专家,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和拆迁问题的研究,参与了国内多起重大拆迁纠纷案件的处理,被誉为“为钉子户维权的人”。
  2008年5月,辽宁本溪人张剑因反抗非法强拆,争执中杀死了一名拆迁人员。王才亮组成5人律师团为张剑提供法律援助,做无罪辩护。2009年9月4日,本溪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剑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具有“自首”情节,并系“防卫过当”,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在拆迁史上实属罕见。
节目导视


                    理性与良知——写在江平老师八十寿辰   

    那天在《律师文摘》的年会上,又见到了江平老师。据国栋介绍,江平老师前段时间因感冒而身体欠安,而到会时气色已好多了。《律师文摘》在风雨中艰难走来,而江平老师的每次与会都给到会者莫大的鼓励。
   看着老师略显疲惫的神态,我想起了二十二年前与老师的初遇。1987年3月,我参加为期半年的由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的全国法律顾问第五期培训班。那个班是在丰台区七里庄路甲15号的部队大院进行。学员有400多人,上课是大礼堂。按照课程表,江平老师讲民法总则,一连三天。作为一名半途改行自学法律的人,我是听得十分解渴。最后一天的课上完后,尽管有点唐

                  翁彪、唐福珍等拆迁血案,本来都是可以避免的!

                                       王 才 亮

     今年以来,人们对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关注度日益高涨。从上海闵行区到成都金牛区的强拆,人们都发现当地政府违法行政的依据是这个《拆迁条例》。

    我想到2003年8月22日中午12点,南京市玄武区邓府巷同庆里28号居民翁彪在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并烧伤了拆迁办的其他6名人员,其本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12-04 12:27)
标签:唐福珍 血案 成都 杂谈 分类:随笔

 无言!   

通知 :您的文章《唐福珍女士是拆迁的最后一位受害人吗?》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

标签:拆迁 唐福珍 血案 杂谈 分类:随笔

     昨天晚上回京后获息,唐福珍女士之死。悲痛与震惊之余,给xxx同志写了封公开信。然而读到新浪博客编辑的通知:

  “您的文章《因唐福珍女士之死给xx同志的公开信》中因含有不适当内容,已被设置为私密博文”。 

    对此,我深为遗憾。因为我在我的公开信中说的是实话,仅仅是尽一点应尽的义务,完全符合宪法与党章,并无“不适当内容”。

   朋友们本可去我的搜狐博客读此文章,但知道那边也会被隐藏的。各有各的难处,理解万岁!

   苦啊!普通党员连给官员写封公开信也难。

   是邮路的问题,还是邮检的问题?还是收信人的问题?

   历史啊,你由谁撰写?谁对你负责?

   我理解编辑的用心。

    我的公开信只是说:

    李xx同志:

    刚刚获悉,在xx强制拆迁中自焚的唐福珍女士去世了。死前当地政府定性是“暴力抗法”,而没有官员说这是非法强拆的惨剧

标签:拆迁 血案 防卫 房产 分类:时政感受

    张剑一案有一个法律上的“刑三缓五”的结果,让国民们了解到法律有一个公民在“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有防卫的权利的规定。为此,张剑的行为和结果被认定是防卫行为有着标志性的法律意义,得到社会的肯定。

      然而,对公民自卫(正当防卫)的权利,国内虽然有规定,但至今尚未深入人心,形成共识。自张剑事件前后,拆迁血案频繁发生,而相关的执法机关并不能公开、公正处理,舆论监督也被禁声。例如:

    苏州白洋湾民主路拆迁户马雪明把三名入室的拆迁动员工作人员砍了,致两死一伤.马当场被抓,至今未见公开审判的报道。

   5月30日上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锦绣江南小区被拆迁户王春勇在姐姐家中,与上门的8名拆迁人员发生冲突。据当地政府部门通报称,有1人被当场砍死,1人被砍成重伤,其余人等不同程度受伤。被拆迁户家多人被控制,至今未见公开审判的报道。

   再如,大连市西岗区某开发商在政府裁决并在法院审查执行阶段,擅自组织民工强拆民房而产生争执,当地警方以伤害为罪名抓了被拆迁人之子,已经起诉到

    今天我休息。

    前一段日子出差频频,有点疲惫故想调整一下。上午不开手机“掩耳”不闻窗外事的确效果不错。而中午一开机就收到央视一位朋友电话,谈及重庆市奉节县将三峡移民安置用地改为房产开发的情况深为之忧虑和愤概。为了三峡这个有争议的工程,多少人离乡背景,付出了极大的牺牲。然而,有人将这些本来是三峡移民安置用地出让给开发商改为商品房开发,未经规划和施工许可就已经建造商品房已经预售并建成了危房。

   闻后我再也无法平静,难道我们这么大的国家对那点三峡移民安置用地就不能保证,真的是一定要雁过拔毛?是谁动了三峡移民安置用地的奶酪?同时我想到当事的官员及其法律顾问们面对社会的质问可能也会是振振有词,故预备相关的法律意见如下,供央视和关心此事的朋友们参考。

如您所述,这个项目我的分析是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这个项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违法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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