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之十一:拆迁管理程序之争
目前在拆迁管理程序上的争论有以下几个:
(一)公示范围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公开。目前拆迁许可证是用公告方式进行公开的,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拆迁公告要到哪个份上,这里要注意法律救济手段要履行告知程序。公示范围有争论,有人认为法律救济手段可以不公示,而现行的拆迁条例和裁决规程规定,在裁决书上一定要公示:不服本裁决,可以60天内申请复议,3个月内申请诉讼,但拆迁许可证的公告上并没有体现出来。根据高院的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如果行政行为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的时间及其诉讼时效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期限两年。如果对本拆迁有疑议,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3个月内起诉。过了3个月就不能复议和诉讼了。那么对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怎么办?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2年内可以诉讼。
(二)听证问题
行政许可法设立了听证程序,建设部两个规章也设立了听证程序。听证从技术层面管理机关认为不好组织,其中有一个观念的更新问题。一个项目牵涉到好多人,如果每人都来听证没有那么多地方,一般现在比较妥善的做法是,对于涉及不多的,如行政裁决听证,来参加的就是行政相对人,即被拆迁人。如果是拆迁许可听证,涉及面广,应发布听证公告,明确两条:
(三)撤消和注销的程序问题
撤消程序和注销程序,这是第三个争论的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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