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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6 | 争论之十一:拆迁管理程序之争

(2006-05-19 11:37:14)

争论之十一:拆迁管理程序之争

目前在拆迁管理程序上的争论有以下几个:

(一)公示范围问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公开。目前拆迁许可证是用公告方式进行公开的,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拆迁公告要到哪个份上,这里要注意法律救济手段要履行告知程序。公示范围有争论,有人认为法律救济手段可以不公示,而现行的拆迁条例和裁决规程规定,在裁决书上一定要公示:不服本裁决,可以60天内申请复议,3个月内申请诉讼,但拆迁许可证的公告上并没有体现出来。根据高院的关于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如果行政行为没有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的时间及其诉讼时效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期限两年。如果对本拆迁有疑议,可以在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3个月内起诉。过了3个月就不能复议和诉讼了。那么对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怎么办?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2年内可以诉讼。

    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审查其前置的五个要件时,要审查其中三个是否公示过,是否告知了群众的权力。这其中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争论。过去老条例规定用的是土地使用证,为何为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因为土地管理法出了新规定,在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注销之前,再给别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所以当时修改条例时提出要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很简单,拆迁人打个报告给政府,要求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拆迁许可证一定要将公告范围写清楚,同时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也要写明审查的范围。这一点容易疏忽。

(二)听证问题

行政许可法设立了听证程序,建设部两个规章也设立了听证程序。听证从技术层面管理机关认为不好组织,其中有一个观念的更新问题。一个项目牵涉到好多人,如果每人都来听证没有那么多地方,一般现在比较妥善的做法是,对于涉及不多的,如行政裁决听证,来参加的就是行政相对人,即被拆迁人。如果是拆迁许可听证,涉及面广,应发布听证公告,明确两条:

    1.如果有居委会的,由居委会组织或群众自发组织推举代表参加听证,把名单提前上报。如果不报,就提前两天开始报名,以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程序人和旁听人。虽然目前听证效果不大,但这是社会法制建设必须要走的一个程序。从长远来看,听证的效果会好。

    2.听证要重视,要认真组织。

(三)撤消和注销的程序问题

撤消程序和注销程序,这是第三个争论的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

    撤消程序是指拆迁许可证下发后,当事人认为或者有足够证据证明发证是错误的,可以不诉讼,直接打报告要求撤消该证。

    另外,注销程序也是很重要的,这一程序过去没有,大家认为拆迁许可证到期了就自然失效了,这不对,到期了但未经注销,许可仍然有效。新的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许可到期后应予以注销就是要履行这一手续。如果把拆迁许可作为一个案例的话,其章卷入档时即注销许可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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