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之十:风险转移之争
第一个风险:拆迁范围内的权利限制。
任何拆迁项目,一旦设立之后,拆迁公告一发,就停止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停止户口迁移,停止维修、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停止产生新的租赁合同。这种对老百姓的权利限制都有一个风险,如果后来不拆了,给群众造成损失怎么办?也即一旦下发了拆迁许可,实际就对老百姓的权利产生了限制。如果拆迁顺畅还好,万一不顺怎么办?虽然拆迁许可证能够延期,但不论延期多少次,总期限只能延期2年。如果拆不完需要重新领证。重新发证与延期的区别为:评估价格是以公告发布之日为评估时点的,如果2年期满需要重新领证,是以新的发布公告日期为拆迁时点的。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既然不给被拆迁人权利,被拆迁人就没有承担风险的义务,政府就要承担风险。
第二个风险:危房拆除问题
按照建设部的规定,建筑物纳入拆迁范围之后,其安全责任相当一部分转移到了拆迁人头上。因为被拆迁人一旦确认拆迁就不能再维修、新建、改建等,拆迁人有义务来保证房屋的安全。如果遇到危房,应通知群众搬出。这里有一个障碍,即危房的鉴定只能由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来申请,拆迁人不能申请鉴定危房。那么政府能否申请鉴定?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本着执政为民的思想,政府有权利邀请专家来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但是让拆迁人申请鉴定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只能由政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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