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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6 | 争论之十二:土地制度之争

(2006-05-19 11:37:51)

争论之十二:土地制度之争

    关于土地制度之争是个历史的问题。严格来讲,房和地在建筑上是分不开的,房子建在地上,土地如果没有建筑物只是农田就不值太多钱。

目前,在房屋拆迁中与土地制度有关的一点是,有的地方,主要是国土系统的错误影响到拆迁系统,房屋拆迁时老是查这个房子的土地是划拨取得的还是出让取得的,有的省非常过分,政府拍卖的房子买了以后还没有办理登记变更就遇上拆迁,评估时其大部分收入都要作为土地价款上交土地管理部门,理由是其土地是属于划拨用地,因此土地收益应归国有。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目前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两种,具体包括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这里要注意无偿取得的问题。

无偿取得,即由历史延续下来。认定划拨取得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划拨政策,国土资源部有一个土地划拨目录,必须是符合目录上的项目才能取得划拨用地。第二必须履行划拨手续,如当事人应填写申请划拨土地的表格以及相关的依据。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划拨用地。

如果原有的划拨土地政府拿出来卖,这种情况怎么认定?这时就不应认为是无偿取得,而是有偿取得。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地随房走,卖房子的时候意味着土地也卖了,其给付的转让款中是含有土地价款的。特别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房屋,其土地也是通过买卖出去的。现在的《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及划拨管理条例》中,有偿转让就是买卖取得。过去旧观点认为,只要拿不出老的土地所有权证,就可以认为是划拨取得。现在则是:只要符合划拨条件,并有划拨手续的,就可以认定是划拨用地。那么在出让时这块地要转让,包括拆迁时政策上规定也有所不同。因此拆迁条例只按用途、区位、建筑面积对拆迁补偿作出界定,并未提到土地使用性质是划拨用地还是出让用地。

    国土资源部曾于1990年发过一个文件,在实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及划拨管理条例》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视作原始取得,这就牵涉到五六十年代的老企业,他们拿不出土地使用权证,遇到拆迁时其土地视为原始取得,不能无偿收回。因此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宜粗不宜细,本着从优的原则,从有利于被拆迁人的角度来界定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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