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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6 | 争论之九:违章建筑之争

(2006-05-19 11:33:08)

争论之九:违章建筑之争

拆迁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现在看来,此规定是与法律相冲突的,缺少上位法的支持。

(一)违章建筑问题

什么是违章建筑、怎么处理需要一个法律界定,这些内容详见拙作《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在这里强调一点,即对违章建筑的正确界定和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

1.建筑为什么是违章,界定时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要明确。法律不溯及以往。界定时应该事实清晰,法律明确。

    2.执法主体要合法。拆除违章建筑不是拆迁管理机关的职责,现行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违章建筑拆除要有授权,违反哪一部门规章,应该由相关部门做出鉴定,即拆法主体合法问题。

    对违章建筑的界定要本着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原则处理。考虑到历史原因等作为人民政府有义务使群众安居乐业。目前法院系统一致性的意见是,即便属于违章建筑,其材料款和人工费也应补偿。

    3.程序合法。如应给行政相对人申辩的权利;如要求听证,举行听证后才能拆除。一般来讲,应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立案调查;第二,举行听证;第三,强制执行时应合法。

(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问题

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也不对,因为其超过的只是土地使用期限,地上附着物仍是其合法财产,如果能自行拆除,损失不大也就拿走了,对于搬不走的需强行拆除的应适当补偿其建筑价值。因为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一般为2年,是指其用地权为2年,房子本身是其合法财产,只是地的使用期限到期而已。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特别应注意的是,期限到了以后,城管部门还隔三岔五收些管理费、占道费,这样就视为政府再次许可。所以建筑到期后城管部门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再去收费,更规范的做法是通知建设方应予拆除。主要在程序上把握住,不给自己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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