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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6 | 争论之八:房屋用途之争

(2006-05-19 11:32:05)

争论之八:房屋用途之争

《条例》第24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由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构成了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三大计价标准,房屋用途是拆迁补偿必须要考虑的三个问题之一。从房地产市场上可以看到,住宅与非住宅的价格差距是很大的,因此在房屋用途的界定上,住宅与非住宅存在较大的差别。房屋用途的界定工作目前存在两个争议:

(一)改变房屋用途政府是否要管

产权人住宅改为非住宅,政府是否要管?从法律界对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因为目前对房屋用途变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不是审批制度。在行政许可方面,住改非要取得行政许可,在修改的城乡规划法中没有这一条,仍然坚持在房主对房屋结构不作改动情况下,用途方面未设立这一许可。严格来讲,是不是要管,这是一个规划部门管不好也管不了的问题。比如酒店有套房子是住客还是当作会议室,规划部门根本管不了。老百姓的房子是自住还是开酒店由环保部门管,也即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其法律规定来实施行业管理,来进行经营范围的管理,这不是规划部门的任务,只要他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侵犯他人权利,原则上政府都可以不管。这一问题在争论。有些省份设立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要件中列入了规划许可,而规划部门又缺少法律授权,《城乡规划法》中也未设立这一许可。各地规定不一样,从国家来讲对用途变更是不管的。

(二)怎样补偿才属适当

20039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这一通知,对于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要视其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即使不登记也要给予适当补偿。怎样算适当?

我认为,可以在住宅补偿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直到与当地非住宅价格持平。有一个公式可以参考:1+X1表示住宅的价格,X=当地非住宅与住宅的差价*一定比例。比如住宅是1000/平方米,非住宅是10000/平方米,差价为9000元,不能把住宅当作非住宅来补,可以按10-100%的比例来补。具体为:当地政府应当或者可以给予房屋用途变更登记却没有依法给予的,属于政府过错的,应实行100%的差价比例;只要房屋住改非,领取了营业执照,不管有无进行变更登记,都应从10%的起点开始,逐步往上走。因为公民有义务申请变更登记,能办却不去办,所以不能拿到100%补偿。从10%到100%有一个较大幅度的落差,这时可设定第二个条件,给多少视两个情况而定,一是是否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二是纳税情况,这反映了经营状况良好与否,以此作为补偿标准。

关于房屋用途之争,以后会逐步明确,现在理念很清楚,政府不过多地干预市场经济行米和公民的民事行为,登记不是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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