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之七:补偿方式之争
补偿方式之争的第一个问题是:足额补偿还是差额补偿?目前拆迁条例中就一种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条例》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但第25条又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既然要界定差价,实质还是货币补偿。
关于补偿方式的争论主要是两个问题。
(一)足额补偿还是差额补偿
这种补偿作为一种合理补偿,是足额补偿还是差额补偿?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包括建设部的领导同志都认为“十补九不足”,被拆迁人总是要吃点亏。在另一方面认为,条例中提到“适当补偿”,应该是一种足额补偿,国土资源部如此认为。这一点与条例精神是相一致的,条例中提到按市场价值补偿,也应该是一种足额补偿,与我党执政为民的思路是一致的。目前对这一点的补偿争论已结束,认为应该是足额补偿,但在实务操作中还是常常补不足。
(二)实物补偿还是货币补偿
补偿方式之争的第二个问题是:实物补偿还是货币补偿。以前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拆一还一,实际是一种实物补偿。这一规定在2001年修改条例时取消了,规定产权调换时还得补差价,实际还是货币补偿。现在关于实物补偿的存废之争又现了反弹,有些地市目前拆迁采用原来的实物补偿方式,引起的矛盾也少,政府高兴、群众高兴,开发商因拆迁速度加快了,资金压力减少,也欢迎这种方式。如内蒙古牙克石等市实施实物补偿后,群众上访很少,政府做的主要工作是监管,效果很好。
我认为,这就是现行法规与实际脱节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不宜一刀切,应该因地制宜。目前主管部门观点已有所改变,不再批评“以房易房”的做法,主要是考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以房易房”的补偿方式比货币补偿更能让老百姓接受,而且可以清晰地看出是否是足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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