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新闻 |
翻《南方人物周刊》,偶而看见我的朋友黄广明的文章《放火的窦唯和失范的媒体》,批评媒体在窦唯事件中的伦理失序。本来我对明星的事情不甚关注,但广明兄把他放到如此之高的位置,不由得我也有些凝重起来。略略思考之后,我只能说,广明兄的逻辑未能说服我。
广明兄很正确地指出了这个事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事无关公共利益。不过,我想他在无意之中却漏考虑了另外一个重要的因素:窦唯是一个公众人物。如果这件事发生在一个普通人的身上,那么相关的媒体也就坐实了侵犯隐私权的罪名,但是因为窦唯是一个公众人物,那么事情就变的复杂起来。
我们都知道个人的隐私权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关键的问题是什么人的什么隐私权应该得到怎样的保护。当你是一个非公众人物的时候,你的行为在非公共利益之中的时候,几乎你所有的一切行为都属于你的个人隐私权。例如,有一个著名的案子是一个狗仔队拍摄了一个妇女在自己的后院中的裸体,最后输掉了官司,因为她是一个非公众人物在私家领地的行为,狗仔队的行为就侵犯了个人隐私。还有一类人,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时候也必须得到隐私保护,比如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等。因为他们本身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应当得到额外的,高与正常的隐私保护。
但是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我们只能遗憾地说,他们的隐私必须得到最少的保护。因为他们是这个世界秩序中的强者,本身握有比普通人更多的资源,所以在隐私权的方面,就必须少于普通人。
比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他可不可以说,我和莱温斯基的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媒体就不要报道了?或者巴黎·希尔顿说,我的性生活是个人隐私,你们怎么能如此炒作?
欧美国家在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方面极为谨慎,几乎没有任何的法律涉及保护公共人物的隐私权,反而为媒体揭露公共人物的床第之欢大开方便之门。你可以说这个媒体很低俗,但是你绝不能够说这个媒体违反了媒体伦理。在戴安娜事件之后,英国吵吵嚷嚷地说要立法限制帕帕拉佐,到最后也不了了之,就是因为立法者们深深地相信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应当得到最少的保护的。
如果一个公众人物觉得自己受到了诽谤、诬陷,那么他们是完全可以从法律中获得公平的裁决。明星和媒体之间,绝对说不上什么谁更加具有制度优势,至多也就是半斤八两。
我们现在反过来要问,报道了明星们的床第之欢的媒体真的是一个低俗的媒体吗?
明星们获得轰动效应的终极秘密,仍然是在市场经济之上。事实上,他们是用他们的身体和技巧,来交换社会的资源——这里无关他们是一个严肃的摇滚乐手,还是一个口水化的偶像明星。在获得巨大的社会资源的同时,他们也就是丧失了他们身体自由的一部分,比如,任何着装的自由,任意粗口的自由,因为他们的自我约束和自由的丧失,成为他们获得社会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在丧失的自由中的一部分,也就是他们的个人隐私。其实,在一个普通人成为一个明星之前,他或她已经和社会签定了一个不成文的契约:隐私交换资源。媒体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报道,不过是在履行这个契约。当一个媒体逾越了真实报道的原则的时候,它就违背了这个契约,否则,其他对于明星隐私报道的行为,不过是忠实地在执行自己的责任。
东方的明星们对于媒体之与其隐私的报道特别地敏感,恰恰在于他们并不深切地了解这个市场交换的基本原理。他们试图获的超额的利润,却并不肯交出用于交换这些资源的产品:个人的隐私。
我们社会或者学者对于媒体过多的谴责,恰恰在于他们对于这个交换原则的无知。如果阿汤哥或者毕彼特去烧太阳报的采访车,那将是一个多么大的丑闻?恐怕再也没有哪一个公司愿意去签他们,因为不仅仅是他们违背了法律,而且违背了他们有公众之间的市场交换契约,他们也就丧失了交换价值。
明星要得到社会的超额利润,就必须自我约束,使自己的市场价值越来越高。比如发哥,在香港那么大群的狗仔队的穷追猛打之下,依然保持金刚不坏之身;而相反的例子是毕彼特,媒体原本是众口一词的称赞,最后却变成了小报新闻的热衷话题。我们并不否认明星也是普通人类,也有七情六欲,但是你一旦签署了那样的一个交换契约,你就必须忠实履行,在一片臭鸡蛋里面也保持微笑。这里实在无关媒体伦理的事情,因为在我看来,媒体在这里,不过是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广明兄是我的好朋友,本来这个问题或许当私下讨论。不过我觉得涉及到比较重大的媒体伦理的问题,不妨提出来供同行讨论,想来广明兄不会生气。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