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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最终却害自己》(陪审员说法41)

(2019-01-21 12:32:16)
标签:

法制

时评

杂谈

教育

历史

分类: 陪审系列

《故意伤害他人,最终却害自己》(陪审员说法41

20181130日)

 

总有那么一些人,会不理智、冲动的去处理生活中的烦心事。而动手打人,致人受伤,那就不应该了。更有一些人,为了好友两肋插刀的所谓行侠仗义,也不分这样做是对还是错。最终因故意伤害罪,反把自己送进了班房。这样的人和事就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今天的案列很简单,就是一起李某某和朱某某的故意伤害案。今年3月的一天,在奉贤洪庙某村的暂住地,被告人李某某和朱某某因与被害人蔡某某生活琐事先发生口角,后引起殴打,致使被害人蔡某某腰部骨折,形成轻伤。最终两被告人因涉嫌伤害罪被捕。

到案后,第一被告人只留下了自己的手机电话,所以没能联系到他的家属。而第二被告人的家属及时赔偿被害人3万元人民币,得到了对方的谅解。

法庭上第一被告人还在强调他提供的电话号码,说别人的号码自己记不得。但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认罪伏法。第二被告人是为第一被告人帮忙打架,说自己有被对方打到脸,也去看过医生,有防卫的因素。

休庭10分钟时,从余红法官处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的女友和第一被告人之间有互送礼物,男的送鞋子,女的回送被子,引起了被害人的不满。当天上午被害人和第一被告人在电话里纠缠,晚上被害人带女友及她姐姐三人再去第一被告人的住所质问,而第一被告人也因为心里发虚,又怕对方人多来滋事,就叫了第二被告等人待在家里。结果双方都不理智,并到院子里打架。都是安徽来沪的务工人员,两位被告均是50多岁的人,站在被告席上,全然老实耿直的劳动者模样。因为冲动,成了罪犯。太不值得了!

最终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第二被告人朱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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