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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奉化区首个高空抛物获刑案的警示意义

(2022-04-25 18:34:34)

王学进:奉化区首个高空抛物获刑案的警示意义

 

422日,奉化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戴某高空抛物罪一案,该案系全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奉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424日奉化发布)

这是一桩因与女友发生争吵导致的刑事案件,戴某为了一泄心头之愤,先后从家门口楼道的窗户客厅南面窗户往下抛掷盆栽陶瓷碗塑料蒸笼及盛有糕点的陶瓷盘等物,所幸的是,除了致使停放于楼下的轿车引擎盖受损外,没造成人员伤亡,否则刑期就不会只是七个月了。

既然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法院为什么还要以刑事案立案,做出上述判决呢?按照我们通常的认知,如戴某这样的高空抛物行为至多会视为不文明行为予以道德谴责,不会将其视为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审判的。正因如此,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生,哪怕是造成了人员和财产损失,也鲜有受到法律审判的成了长期来“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直至去年31《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此种“痛”才有所缓解。《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首次将高空抛物这一不文明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予以单独入刑

    对照上述规定,奉化法院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谓刑责适当戴某罪有应得。

     在为戴某送去一声叹的同时,广大市民更应从奉化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中汲取教训,获得警示,无论你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从楼上往下扔东西,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惩处。从此后,要牢固树立这样的观念:高空抛物不再是“出了事才有事,不出事就没事”,只要有高抛的行为存在,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了,你就要做好接受法律惩处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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