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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加大汽车消费中的潜规则的严管重罚

(2019-04-16 11:17:13)

王学进:加大汽车消费中的潜规则的严管重罚

 

   随着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一事持续发酵,围绕该事件引发的相关消费维权也引发了广泛关注。那么,在绍兴的汽车消费市场上,是否存在这样的“额外费用”?记者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类似西安奔驰女车主在汽车消费过程中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在绍兴也时有发生。(416日《绍兴晚报》)

车主俞小姐的“被贷款”购车经历与我遭遇到的一模一样,销售员总会想方设法让消费者通过按揭贷款买车,手拿一只电子计算器七算八算,说贷款买车如何合算,消费者不明就里答应贷款买车,然后销售员会让你交几千块按揭服务费,说是“金融服务费”。其价格与车价挂钩,价格越高的车收取的费用也就越高。如此这般,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中招。

那么,“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不合理。其实,4S店所提供的所谓“金融服务”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给汽车金融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而成立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金融公司,需要取得银监会的金融许可,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牌照”。有此牌照才能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4S店是无权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如果4S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行收取这笔费用,就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这是其一,其二。明明消费者有一次性购车的经济实力和愿望,但销售员花言巧语诱导你贷款购车,让你心不甘情不愿地接受“被贷款”,这算不算涉嫌欺诈宣传和销售?有例为证。前些天,市民李先生到一家宝马4S店选车,销售人员的行为让他很是不解。“我看中了一辆X3,明明可以全款购车,但销售员却一直引导我贷款购车,并且表示贷款购车价格低于全款购车。”更有甚者,如“被贷款”不成,销售员会引导客户购买其他“捆绑产品”。

诸如此类的汽车消费中的潜规则不胜枚举。对此,广大消费者迫切希望工商部门和消协加大对潜规则的曝光力度,同时,还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嫌欺诈服务的予以严惩。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汽车消费过程中,惩罚之下为何违规操作仍屡禁不止?法律界人士说对了,根源在于管得还不够严,罚得还不够重。希望职能部门响应法律人士和消费者的呼吁,加大对汽车消费行业潜规则的整治。在加大经济处罚的同时,辅之以行政处罚,如将屡罚不止、认定有欺诈行为的4S店和销售人员纳入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系统,让其为不诚信经营付出沉重代价。

http://epaper.sxnews.cn/sxrb/html/2019-04/16/content_2_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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